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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如何理赔
发布日期:2012-05-11    作者:连会有律师
 
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单:又称投保书,是投保人表示愿意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
 
  3、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4、批单:是指由保险人出具的,证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保单载明的合同内容的文件。
 
  5、特别约定: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单的基本条款外所作的其他约定,其内容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内容的特殊约定,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6、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7、交通事故记录: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的记录。
 
  8、责任限额: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分别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9、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0、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11、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12、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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