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谈离婚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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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13151076308(季律师)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一般适用如下:
1.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入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逾期则不予支持。该一年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2.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的认定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离婚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如果双方都有过错(过错行为必须是法定的),双方均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对于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由此受到损害的未成年人或其他家庭成员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另外寻求司法救济。
3.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间限制
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况:
(1)一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的,应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2)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无过错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项目范圈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解释》)的有关规定。具体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是赔偿数额应该能够足以抚慰受害人遭受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这要考虑对方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程度等因素,并考虑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二是考虑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体现出对加害人有效的制裁,不能数额过高无法承受,也不能过低体现不了制裁的性质。三是赔偿数额应当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在导致离婚后果的原因群中的作用,分清主次原因,以此确定赔偿主体的责任。四是考虑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综合分析。
最后,离婚损害赔偿是基于一方实施损害夫妻感情、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而对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的赔偿,故应以过错一方的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