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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婚姻律师详解:离婚时如何分割房屋
发布日期:2012-05-10    作者:孙新律师

离婚时如何分割房屋

夫妻双方离婚过程中,涉及到财产分割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就是房屋分割,本律师根据多起离婚案件中有关房屋分割的实务经验,做如下总结:
李顺涛律师:北京市婚姻家庭首席律师,执业期间曾办理上百起离婚纠纷案件,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转移财产、婚外情的举证质证具有丰富经验,李顺涛律师对快速办理离婚案件及涉港澳台离婚案件具有独到见解,并在司法实践中做出多起典型案例。李顺涛律师提醒:离婚案件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一为解除婚姻关系;二为财产分割;三为子女抚养;在每个案子中,每个方面均有当事人自己的期待值,为了使当事人的期待值能够达最大化,请重视离婚相关证据的保留。离婚与结婚一样,均是人生中的较为重要的里程碑,为了彼此建立起来的感情、家庭、子女及事业能够更好的发展,希望当事人慎重考虑。李顺涛律师咨询电话:13436666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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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房屋由一方在婚前出资购买(无论贷款或全款),无论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于婚前或婚后,则房屋均属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此种情况下只是存在婚后还贷部分的分割问题,但对于房屋婚后的升值部分,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是否分割,但根据本人的司法实践,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房屋是因为婚后装修而增值,则装修部分的增值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如果房屋增值仅仅是因为市场行情而产生的自然增值,则该增值部分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如果房屋由双方在婚前出资,且双方签有共有协议约定房屋为双方共有则应认定为双方共有。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亦不影响共有的性质,离婚时如无特殊情况,应依法分割,一人一半。
3、如果房屋由双方在婚前出资,双方未签订共有协议,且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则房屋的性质争议较大。我们认为如果能够证明双方系为结婚之目的购房,且登记的所有权人不能证明当时另一方的出资系对其个人的赠予则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依法分割。

4、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是对夫妻财产分割中的房产分割的简要分析,因具体到个案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异,通过证据进行法律分析比较复杂,所以,如果涉及重大利益或案情复杂建议你寻求律师的帮助。
相关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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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网://www.lawtime.cn/lawyer/lll34356713440765
继承纠纷网://www.66law.cn/lawyer/list/default.aspx
房产分割网://class.chinalawedu.com/huangye/lawyer/html/5181/index
涉外婚姻纠纷网://www.vlawyer.cn/lawyer/lawyer.php?id=list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lawyer.110.com/214070/
北京继承纠纷律师网://lishuntao.find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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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分割律师://blog.lawask.cn/home.asp?userid=109455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www.cnlaw.net/lawyer/263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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