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在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出卖人交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义务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原创作者:兰州著名房地产律师---刘世龙律师,咨询电话:18693142828
问:刘律师你好,买受人在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出卖人交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义务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兰州著名房地产律师刘世龙律师解答:(本解答包括备注一,缺一不可)
你好![问题一]关于买受人在约定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交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交付房屋的请求权应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求出卖人交房的,因其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经过诉讼时效期间丧失胜诉权。 第二种意见,买受人在约定交房期间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交房的不能一律简单地认定为已超过诉讼时效,而应区分出卖人在约定交房期限是否具备交房条件分别进行处理。
[问题二]关于买受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才请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也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出卖人所承当的主给付义务为转移房屋的占有,更为重要的是转移房屋所有权。如果出卖人仅向买受人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系没有履行转移房屋所有权这个最重要的主给付义务,已经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应该起算。因此买受人未在出卖人违约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胜诉权。第二种意见,房屋已经交付的,买受人在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予支持。
本律师认为: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其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
2、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亦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备注一: 以上解答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参考数据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2、请大家注意!以上解答仅供参考,详细情况以律师当面解答为准,如有疑问,可致电或当面咨询。
备注二:兰州著名房地产律师、兰州知名交通事故律师、兰州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刘世龙律师简介:
【专业特长】: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经济合同纠纷、法律文书起草及审查、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纠纷等!
【个人简介】:刘律师,男,汉族,房产市政部精英律师,法律硕士,法学功底扎实,理论知识丰富,曾在人金昌市永昌县民法院、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现为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以来,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以“崇德明法,维护正义!因为敬业,所以更专业!”为自己的执业准则,倾力于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诉讼法律业务】:主要办理房地产、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婚姻家庭继承、经济合同、劳动工伤等诉讼案件。其中办理的李某诉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纠纷案、金某诉魏某和保险公司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案、梁某诉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卢女士诉刘某不当得利纠纷案、张女士与李先生离婚纠纷案、曾先生诉张先生欠款纠纷案等均取得了巨大的成果,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和办案技能。
【非诉讼法律业务】:主要有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代理合同协议的谈判、协商、草拟、审查、修改、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律师见证、律师代办公证、商务资信调查、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房地产与建筑专项法律服务等。现服务于[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国投酒泉第二风电有限公司]、[兰州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市城关区大陆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大陆桥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大陆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兰州市西固区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兰州南山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兰州市瑞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兰州瑞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多家法律顾问单位,为顾问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能够及时、有效地避免其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