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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条例
发布日期:2012-05-09    作者:蒋艳超律师

商业秘密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部门及全体员工个人。


第二章 商业秘密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的商业秘密,指关系公司权益,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
1. 自行开发、研究或工艺改进、设备改造、方法更新而持有的技术及技术资料;
2. 以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合作、技术引进、委托开发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技术及信息资料;
3. 阶段性的研究开发成果;
4. 研究开发规划及正在研究中的项目名称及内容;
5. 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工艺及有关技术诀窍;
6. 采用国际先进技术装备的厂房、生产线或实验室及有关的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
7. 新产品或公司主要产品的经济技术指标等数据;
经营信息:
1. 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 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 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4. 供销情报及客户档案;
5. 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6. 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7. 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8.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上述商业秘密不仅包括书面形式,而且包括以口头、图象、电子邮件或其他任何方式表现的信息。


第三章 密级的划分

第五条 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及技术信息资料为绝密级;
第六条 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客户资料、经营状况、管理制度等为机密级;
第七条 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八条 在对商业秘密确定密级的同时,根据其生命周期、潜在价值、成熟程度、市场要求等实际情况确定保密期限;一时无法确定的,原则上至秘密合法公开为止。


第四章 保密措施

第九条 公司 部门负责公司商业秘密的统筹管理。
第十条 所有有关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资料均应集中保存在公司 部门或在各部门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填写保密资料清单,报 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所有有关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应由公司 部门专人执行。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由工作者个人保管的保密资料,应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复制,不得带出工作区。若工作者工作变动,应及时归还所持有的保密资料。
第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若需要提供公司商业秘密的,应当事先报请公司 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如发现或怀疑有关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资料丢失或泄露的,应及时报告 部门,同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集体或个人,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1. 一贯严守公司商业秘密或者长期从事保密工作,事迹突出的;
2. 在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各项活动中,严守商业秘密,对维护公司经济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
3. 对泄露或非法获取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4. 发现他人泄露或可能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5. 监督非公司员工或企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事迹突出的;
6. 对保密工作提出确有成效的建议,提高保密管理水平的。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体或个人,公司将给予警告和/或罚款处分:
1. 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 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体或个人,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将给予辞退、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商业秘密的;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获取的公司商业秘密的;
3. 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非法提供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公司 部门。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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