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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发布日期:2012-05-08    作者:蒋艳超律师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本章将一般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人防地下室和汽车库设计的防火问题作综合讨论,以利于对法规系统的理解和把握,便于实际工程设计中的灵活应用。
一、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特征确定适用的规范规定
(一)高层与非高层的界定,住宅依据层数,公建依据建筑物主体檐口到室外地面的高度。
1.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和高度小于24m的多层公共建筑属于非高层建筑。注意:单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24m的也属于非高层建筑。
2.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和高度大于24m的多层公共建筑属于高层建筑。
(二)高层建筑防火类别的界定
1.一类高层建筑是指:
(1)高级住宅,以及19层和19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2)重要公建,包括医院、高级旅馆、藏书10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及书库,以及重要的办公、科研、档案楼;
(3)省(含计划单列市)级以上的广电建筑、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4)高度超过50m的一般公建;
(5)每层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6)每层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2,一类高层建筑以外的高层建筑都属二类高层建筑。
3.高级、重要是指建筑标准高,性质重要,火灾影响大,设备贵重,可燃装修多,有空调的建筑。
(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病人等行动不便的人群使用的建筑,在防火疏散上有较高要求。
(四)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如影剧院、礼堂、体育馆、学校、商店、办公楼以及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营业厅、候车(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的安全疏散要特别注意。其中没有标定使用人数的建筑应按建筑面积计算疏散人数,录像厅、放映厅1人/m2,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0.5人/m2;候车(船)室与商店营业厅大致相同,可按0.85人/m2计算。
(五)汽车库由于同时停留人数较少,防火分区和人员疏散要求稍有放宽。此外,车按停车数量划分为I、Ⅱ、Ⅲ、Ⅳ类,应分别执行不同的防火设计标准。
I类,300辆
Ⅱ类151-300辆
Ⅲ类51-150辆
Ⅳ类《50辆
(六)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界定,依据房间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和该房间室内净高的比例,超过1/3而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超过1/2者为地下室。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防火要求基本相同。地下、半地下建筑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都比地上建筑困难得多,所以防火设计标准也高得多。地下室的埋深,在室外地面下l0rn以上和以下有不同设计标准。
二、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按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不同分为4级。新建的永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故应重点掌握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有关防火规定。
(二)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除二级吊顶可采用难燃材料外,其余全部应为非燃烧体。
(三)钢材的耐火极限仅为0.25h,用于一、二级建筑时必须增加防火保护层(吊顶除外)。
(四)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取决于保护层厚度。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构件耐火极限仅为普通钢筋混凝土构件的1/2左右,在一级耐火建筑中要注意增加保护层厚度.各种砌体墙与混凝土墙耐火性能很好,可作防火墙用;承重砌体的耐火极限较非承重砌体有很大降低。
(五)一类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他建筑可为二级。
三、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和建筑长度
(一)除体育馆、剧院、展览建筑的观众厅、展览厅的长度和面积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外,一般非高层民用建筑(包括多层汽车库和高层建筑中与主体之间有防火分隔的裙房)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500m2,长度不超过150m。
(二)一类高层建筑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m2。
(三)二类高层建筑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500m2。
(四)地下室和人防工程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500m2;人防工程的防火分区应在各出入口处的甲级防火门或管理门范围内划分。
(五)地下或高层汽车库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m2。
(六)以上各类建筑内部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以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可用防火卷帘和水幕分隔。
(七)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自动报警与灭火系统,并用A级装修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为2000m2。
(八)地下观众厅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自动灭火时不得增加。
(九)人防工程中的水泵房、污水泵房、水库、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以及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十)楼层间上下层连通时(如走马廊、自动扶梯开口)应作为一个防火分区计算。
无论是否高层建筑的中庭,如果房间、走道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设有可自行关闭的亿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设有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h的防火卷帘分隔;中庭每层回廊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封闭屋盖设有自动排烟设施时,可不受此条限制。
(十一)高层建筑的裙房部分如果与高层主体部分之间设有可靠的防火分隔,其防火分区面积可与非高层建筑标准相同。
(十二)需设排烟设施的走道及净高小于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四、总图布置
(一)防火间距
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一般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与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分别为7m和9m。
2.高层建筑主体之间不应小于13m,主体与裙房之间不应小于9m,裙房与裙房之间不应小于6m。
3.两栋建筑相邻,较高一面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较低一面为防火墙,其屋顶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不设天窗时,防火间距不应低于3.5m,对于高层建筑则不宜小于4m。
4.数座成组布置的6层以下住宅,总占地面积不大于2500m2时,组内建筑间距不小于4m。
5.一、二级汽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一、二级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l0rn。
6.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的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二)消防车道
1.街区内应考虑消防车通行,其道路间距不大于160m。建筑物沿街长度大于l50m或总长大于220m时,底层应设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2.消防车道过门洞处宽高不小于4mx4m,门垛净距不小于3.5m。
3.沿街建筑连通内院的人行道间距不大于80m(可以是楼梯间)。
4.大于3000座的体育馆、大于2000座的会堂、占地大于3000m2的展览馆等,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5.封闭内院当短边大于24m时宜设进院消防车道。
6.高层建筑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至少沿两长边设置。消防车道靠建筑—侧不应布置妨碍登高消防车辆操作的绿化、架空管线等。
7.一般消防车道宽不应小于3.5m,上空净高不应小于4m;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上空净高不应小于4m,车道边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m。
8.环形消防车道与其他车道的连通不少于2处,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场,一般不宜小于15mxl5m,大型消防车需18mXl8m。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9,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三)其他总图规定
1,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室外疏散小巷宽度不应小于3m。
2,高层主体底部至少有一长边或1/4周长不应布置高5m以上、深4m以上的裙房,且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3,为方便消防车从城市道路进人街区内开展消防作业,沿街建筑不宜过长,以保证消防车车道的间距不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底部的消防车道。此外,沿街建筑的底部还应设置间距不大于80m的人行通道,以方便街区内人员的紧急疏散。
4.高层建筑四周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高层建筑的两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五、建筑布置
(一)托幼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在4层及4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和二、三层,并宜靠外墙布置,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当设于地下时,不应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且其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并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和防、排烟设施。
(三)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一、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他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幕布、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并必须设置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
(四)地下商店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且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应有防、排烟设施;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五)消防控制室应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邻近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消防控制室可设置在值班室、变配电室等房间内。
(六)高层建筑内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或油浸变压器室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t,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t,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此类设施不应与人员密集场所贴邻,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用甲级防火门;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变压器下应设事故储油设施,油浸电路设备室应设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应设置自动报警、灭火系统;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七)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但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其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房隔开,并设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总储油量不应超过8h需要量;人防工程内的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和锅炉房以及各自配套的储油间、水泵房、风机房等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
(八)地下人防工程内严禁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0C的液体作燃料;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器设备;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和锅炉房以及各自配套的储油间、水泵房、风机房等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并宜布置在地下一层靠人防工程外侧的部位,储油间的储油量不宜大于1m3或8h的需要量;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储瓶室、变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超过30kg/m2火灾荷载密度的房间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常闭的甲级防火门。
(九)民用建筑内严禁设置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
(十)住宅底层商业网点与住宅间应做防火分隔,其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
(十一)当人防工程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和位置受条件限制时,可设置避难走道。避难走道是设有防烟设施,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出口的疏散走道,通向避难走道的疏散出口可视为安全出口。避难走道的设置要求:
1.不应划分防火分区。
2.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设在不同方向。
3.避难走道净宽不小于设计容纳人数最多的一个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各安全出口最小净宽之和。
4.装修材料必须A级,即为不燃材料。
5.应考虑防烟,设置消火栓、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十二)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地下停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汽车库nA4p其他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十三)除敞开式及斜楼板式以外的多层、高层以及地下汽车库,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人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设置甲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不受此限。
(十四)汽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2m。
六、安全疏散
(一)安全出口的个数
1.建筑物每个防火分区、一个楼层、一个大房间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
2.建筑规模较小、使用人数较少,可以只设一个安全出口的例外情况:
(1)一个房间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幼除外):非高层建筑中,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75n/时;可以只设一个净宽不小于1.4m的外开门.
(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房间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一个门。
(3)二、三层建筑(医疗托幼除外)一、二级耐火,每层面积不大于500m2,二、三层人数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4)塔式住宅:9层及其以下,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可设一个楼梯;10至18层,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大于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5)非高层的单元式宿舍,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人数不超过30人,可设一个楼梯。
(6)单元式住宅,一般只有一座楼梯和安全出口。但超过6层时,各单元楼梯均应通到平屋顶,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应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7至9层的单元式住宅,如户门用乙级防火门时,楼梯可不通至屋顶。
(7)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开有防火门时,两个防火分区可各自设一个安全出口,而将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在高层建筑中,此项规定的适用前提是,这两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一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面积的1.4倍。
3.观众厅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剧院、电影院、礼堂观众厅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体育馆观众厅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规模较小时取值宜接近下限,规模较大时取值宜接近上限。
4.面积不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室,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垂直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多个防火分区时,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往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人防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且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l0rn,容纳人数不大于10人的防火分区,当设有直通地面的竖井金属梯时,可只设一个安全出口或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大于3人的防火分区,可只设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改建工程的防火分区,可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但应设置在不同方向,且相邻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设置必须符合规范。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经常停留的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只设一个疏散出口。
6.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或通往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宜按不同方向分散设置,受条件限制而只能设在同一方向时,两个出口间距不应小于5m。
7.每座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楼梯不宜少于2个,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8.汽车库人员安全出口与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每个防火分区人员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但同一时间的人数不超过25人以及Ⅳ类汽车库可只设一个。
9.汽车疏散口不少于2个,但Ⅳ类汽车库、设双车道的Ⅲ类地上汽车库以及设双车道且停车数少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可设1个。两个汽车疏散口间距不应小于l0m,毗邻设置时用防火隔墙隔开。
10.停车50辆以上的停车场,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二)安全疏散距离
1.非高层建筑(一、二级耐火、封闭楼梯间)
(1)双向疏散时:托幼25m,医疗、学校35m,其他40m。
(2)袋形走道时:托幼、医疗20m。学校、其他22m。
(3)开敞外廊时增加5m,设自动喷淋时加25%。
(4)非封闭楼梯间时,双向疏散减5m,袋形走道减2m。
(5)楼梯底层应设直接对外的出口,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对外出口布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6)任何情况下,房间最远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袋形走道时的规定最大疏散距离,即20~22m。
(7)地下车库疏散距离不大于45m,自动喷淋时不大于60m;底层车库疏散距离不大于60m.
2,高层和地下建筑
(1)双向疏散时:医院病房部分24m,教学楼、旅馆、展览楼、医院其他部分30m,其他40m。
(2)袋形走道时:医院病房部分12m,教学楼、旅馆、展览楼、医院其他部分15m,其他20m。
(3)地上人员集中的大厅(观众厅、展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阅览室等)内在一点到最近疏散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他房间不宜超过15m。
(三)疏散宽度
1,各类民用建筑底层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规范规定的疏散宽度指标计算确定。楼梯按每层人数计算总宽,底层外门按最大层人数计总宽。疏散走道和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栏杆的疏散楼梯最小宽度可为1.0m。
2.人员密集场所观众厅内疏散走道宽度按通过人数0.6m/每100人计算,最小净宽1m,边走道不宜小于0.8m。观众厅疏散门不应设门槛,宽度不应小于1.4m,紧靠门口1.4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门必须外开。
3.高层建筑的疏散宽度,每100人不小于1m,底层外门按人数最多一层计。
外门最小宽度:住宅1.1m,医院1.3m,其他1.2m。
走道最小宽度:单面走道比外门大0.1m,双面走道比外门大0.2m。
4.人防工程的疏散宽度要求:
(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总宽度应按该防火分区设计容纳总人数乘以疏散宽度指标计算确定。地下室埋深小于l0m时,每100人不小于0.75m;埋深大于10rn时,每100人不小于lm;并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大于250人;改建工程可不大子350人,但应布置在不同方向。
(2)安全出口门、楼梯、走道最小净宽要求:
门和楼梯,一般1m,医院1.3m,人员集中处1.4m。
走道单面布置一般1.2m,医院1.4m,人员集中处1.5m;双面布置一般1.4m,医院1.5m,人员集中处1.6m,旅馆、餐厅可1.3m。
(3)地下街防火分区内疏散走道最小净宽应按通过人数乘以疏散宽度指标计算,或不小于两端疏散口最小净宽之和的较大者。相邻两疏散口之间的疏散走道通过人数宜为两个疏散口之间设计容纳人数;袋形走道的通过人数应为走道末端与相邻疏散口之间设计容纳人数。疏散宽度指标:埋深不大于l0m时,为每百人0.75m;埋深大于l0rn时,为每百人1.0m。地下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可按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之和乘以人员密度指标计算。人员密度指标为:地下一层0.85人/m2;地下二层0.8人/m2。
(4)设有固定坐位的观众厅疏散要求与一般观众厅相同。
七、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的设置
(一)非高层的病房楼、有空调系统的多层旅馆、汽车库、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3层的建筑和超过5层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底层扩大封闭楼梯间)。高层建筑裙房和除单元式、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设施应设封闭楼梯间。
(二)一类高层建筑和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不含单元式、通廊式住宅)、高层汽车库以及塔式高层住宅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地下设施,包括商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电影院,礼堂,使用面积超过500m2的医院、旅馆,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展厅、体育场、舞厅、餐厅等,当其地下使用层超过2层或使用层与室外地坪高差超过l0m时,应设防烟楼梯间。
(三)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否则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四)单元式住宅的疏散楼梯要求:
1.7层以上,每个单元都应通至平屋顶。
2.7至11层可不封闭,但开向楼梯间的房门应设乙级防火门且应直接采光通风.
3.12层至18层应设封闭楼梯间。
4.19层及其以上应设防烟楼梯间。
(五)通廊式住宅,6至11层的应封闭,超过11层的应防烟。
(六)每座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楼梯不宜少于2个,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七)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1.一类建筑
2.塔式住宅
3.12层及其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
4.32m以上其他二类建筑
(八)消防电梯台数,按主体最大楼层建筑面积计:
≤1500m2时一台
≤4500m2时二台
>4500m2时三台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梯兼用。
八、建筑构造
(一)防火墙
1.耐火极限为4h.
2.应直接设在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上,高出屋面不小于0.4m(当屋面为耐火极限不小于0.5h非燃烧体时,可砌至屋面板底)。
3.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必须开时,用甲级并能自行关闭;不应设排气道,必须设时,两侧墙厚不小于0.12m。
4.建筑物内防火墙不应设在转角处,否则内转角两侧门窗洞口水平距离不小于4m。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距离不小于2m,设耐火0.9h非燃烧固定扇的采光窗时不受此限。
(二)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防火隔墙
住宅单元之间,舞台与观众厅之间(包括闷顶内)、放映室、手术室、住宅内的托幼、空调机房、通风机房、厨房、门厅、后台、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间、电梯井及机房。
(三)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1.防火门、窗的耐火极限:甲级:1.2h,乙级:0.9h,丙级:0.6h.
2.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以后能在任何一侧手动开启。用于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3.设在变形缝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4.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h,或在卷帘两侧设自动喷水系统保护。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四)疏散楼梯
1,除地上和地下不应共用楼梯间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且底层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允许在短距离内通过公用门厅,但不允许经其他房间再到达室外。
2.疏散用楼梯和通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平面角度不超过10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深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3.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通往地下的人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五)封闭楼梯间
1.非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应设能阻挡烟气的双向弹簧门,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封闭楼梯间内墙上,除在同层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故门外,不应开设其他房间的门窗。
2.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否则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3.底层可将走道和门厅包括进去,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防火措施与其他部分隔开。
(六)防烟楼梯
1.入口处设前室(或凹廓、阳台)并须大于6m2,居住建筑大于4.5m2。
2.前室与楼梯间设乙级防火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3.楼梯间与防烟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居住建筑的部分户门(乙级防火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楼梯间与前室设防排烟设施。
5.楼梯间与防烟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
6.高层塔式建筑设剪刀楼梯时,应设为防烟楼梯间,并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共用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七)消防电梯
1.应设不小于6m2前室(住宅可不小于4.5m2),与防烟楼梯间合用时不应小于10m2(住宅可不小于6m2),设乙级防火门,并应有防、排烟措施。
2.底层应设直通室外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3.机房、井道与其他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防火分隔。
4.电梯内设电话及消防队专用操纵按钮,电梯井底应设排水设施。
(八)室外疏散楼梯
1.非高层建筑的室外疏散梯倾角不大于600,净宽不小于0.8m,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耐火极限:平台1h,梯0.25h
2.高层建筑的室外楼梯可作辅助防烟楼梯,净宽不小于0.9m,斜度不大于450,栏杆扶手高不小于1.1m。
3.楼梯周围2m墙上除疏散门外不应设其他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九)疏散门
1.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人数不大于60人,且每樘门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不受此限。
2.疏散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3.人员密集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宽度不应小于1.4m,紧靠门口1.4m内不应设置踏步。太平门应为推拴式外开门。
4.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建筑中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十)电梯井和管道井
1.电梯井内不可敷设与其无关的电缆以及燃气管线。
2.各种管道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作防火分隔。
(十一)高层住宅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可有部分户门开向前室,但须采用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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