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居住在姚某楼上。2010年11月的一天,郭某家的暖气漏水,浸泡了姚某家房屋的墙面,姚某诉至法院要求郭某赔偿2万元。诉讼过程中,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双方对受损房屋的修复方案和费用分歧很大且僵持不下,为此郭某申请对受损房屋的修复方案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房屋仅有数处屋顶的墙皮脱落,受损不严重,只需将受损部位的墙皮铲除并重新恢复,花费并不高。这次收取鉴定费6000元。对此,法院又组织双方调解,要求双方理智对待赔偿问题,但双方各执己见。姚某又申请对受损部位的修复价值进行鉴定,经鉴定修复费用为3500元,这次鉴定费收取5000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姚某获赔3500元,负担鉴定费5500元,郭某负担鉴定费5500元。由于进行两次鉴定,该案件从立案到审理终结经历了一年半的时间。
评析: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该案中,本来很轻微的房屋损害案件,赔偿三四千元即可,然而由于双方不能冷静的处理邻里关系,各执己见,对案件进行了两次鉴定,共花费鉴定费11000元,不仅原告承担的鉴定费已高出所获赔偿数额2000多元。被告也为此除赔偿损失外,又要承担鉴定费5500元。而且两次鉴定导致案件耗时近一年半的时间,对双方来说,都是得不偿失。
为解决案件审理中的专门性问题,鉴定不失为一条有效途径,但是否必须进行鉴定,当事人应综合考量鉴定费、鉴定期间等综合因素,如果鉴定费高于诉讼标的的,或者时间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应慎选鉴定,尽可能采用协商的方式。(一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