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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案例:闹离婚老公瞒着老婆卖房无效
发布日期:2012-05-08    作者:110网律师

离婚财产纠纷案例:闹离婚老公瞒着老婆卖房无效
老公瞒着老婆将房产卖与他人,这对夫妻离婚后,房产也被法院强制执行。买房者为此提起诉讼,龙岗法院一审判购房协议无效。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买房者花了近20万装修
买房者贺女士诉称,她与黄先生在2007年8月签署协议,购买黄先生位于龙岗葵涌的一栋4层的房屋,转让价格为54万余元,她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收房后她进行了装修,花费近20万元。没想到,后来黄先生和其当时的妻子杨女士闹离婚纠纷,龙岗法院对该房产强制执行并交给杨女士使用。
贺女士称其购房时,黄先生称其已离婚,并在协议中注明因产权问题引起纠纷,一切责任由他承担。她遂将黄先生和杨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购房协议无效,黄先生换返全部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装修费等各项支出,同时要求杨女士承担连带责任。
此案一审开庭时,黄先生没有到庭应诉。其前妻杨女士则称,贺女士是和黄先生进行的房产交易,自己完全不知情。即使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是真实的,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也应由黄先生返还债务,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卖房者返还购房款
龙岗法院一审认为,贺女士与黄先生协议所涉及的房产,是黄先生与杨女士婚姻期间共同建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非商品房,不可买卖,双方的购房协议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黄先生应返还购房款给贺女士。贺女士知道该房屋属于不可买卖,仍对其进行重大装修,自身存在过错,其要求返还装修费法院不予支持。
此房屋购房合同签订之前,杨女士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与黄先生于2006年9月开始分居。根据一般生活常识,黄先生所得购房款不可能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或利息。2009年3月,法院判决离婚时,杨女士也未因购房款而受惠。
据此,法院一审判购房协议无效,黄先生返还购房款54万余元及有线电视接入费550元,但杨女士无需担责。
买房者上诉要装修费
贺女士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昨日二审时,黄先生仍未出现。
贺女士一方认为,一审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全部归于贺女士一方是错误的,因为黄先生及杨女士更应了解房产的属性,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合同被判无效后,黄先生和杨女士作为装修的受惠者,应对其装修损失作出合理补偿。
杨女士一方则仍坚持一审时的观点,表示对房产买卖的情况完全不知情,希望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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