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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未续签是否支付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2-04-30    作者:孙心远律师
[案情简介]
        陈xx于2007年12月29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有2007年12月29日至2008年12月30日、2008年12月30日至2009年12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09年12月30日陈xx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称在陈xx2009年12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前,已提出续签劳动合同遭陈xx拖延,后因公司原人事离职。此后,公司再次向陈xx提出续签劳动合同,被陈xx拒绝。2010年2月下旬,陈xx与同事徐x找到公司总经理商谈提高工资待遇问题,提到陈xx2010年劳动合同续签问题,陈xx要求将待遇写在新劳动合同上,当时,总经理没有直接答复被告。2010年8月根据公司考核制度对陈xx作出加薪的决定,调整陈xx税前年薪为55,000元,陈xx在岗位薪酬标准调整表上签字。2010年11月28日陈xx离职。
        2011年1月24日陈xx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
        公司有没有提出过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求。
[律师分析]
        公司方证人部门主管袁xx到庭作证称,其在2009年12月接到公司原人事通知后即通知了证人所在的部门所有员工到原人事处签署东西,证人也通知了陈xx。证人签署的是劳动合同,并得知其他员工签署的也是劳动合同;另有公司方证人2现任公司人事到庭陈述称,公司一般在劳动合同到期前1个月通知员工续签合同,2009年合同到期后,是由原告原人事通知续签劳动合同的,原人事2009年12月中旬离职。之后证人接手人事工作。2010年2、3月份证人发现陈xx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后就口头通知要求被告续签劳动合同,但遭陈xx拒绝。陈xx的证人徐x到庭称其与陈xx及公司总经理、公司的两位证人袁xx、陈x原来都是A公司同事2007年11月一起跳槽至现在的公司工作,当时同时跳槽的一批有十几个人。证人的劳动合同是正常签订的,一共签订三份。合同都是公司人事口头通知续签的。2009年12月之前是原人事通知的,之后就是由现在的证人2通知。
        另外,公司又提供了十份劳动合同。其中两位员工是陈xx同一部门的同事。公司与和陈xx同时期进单位的其他员工都正常续签了劳动合同,却单独没有与陈xx续签劳动合同,由理不合。
        综合以上证据及双方证人的证言,可以确认公司已通知陈xx续签2010年劳动合同。
[判决结果]
        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予支付陈xx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律师提示]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订立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劳动者拒绝签订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结合本案的事实,公司在陈xx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已履行了通知陈xx续签劳动合同的义务。陈xx称公司从未通知自己续签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公司在2010年8月为陈xx调整加薪,表明公司有诚意与陈xx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陈xx称公司从无意愿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另外,陈xx称2010年2月其曾找总经理,目的是谈2010年劳动合同的续签问题和提高工资待遇问题,并称如果总经理不答应提高工资待遇,自己不会续签劳动合同。由此可知,双方未能续签劳动合同的真正原因在于双方对陈xx的工资待遇未能达成一致所致。陈xx提供了两份书面通知证明公司对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会发出书面催告,但该证据并不能否认公司已向劳动者发出口头通知的事实。用人单位没有必要冒给付员工双倍工资的风险而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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