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弟恶意串通低价转让房产债权人行驶撤销权予以支持
【案情】2005年9月陈某夫妇陆续向李某借款50万元用于经营建材,陈某夫妇向李某出具了借条。2006年5月,陈某夫妇经营不善亏本,李某要求陈某夫妇尽快还钱,陈某夫妇称会尽量筹款归还李某。2006年12月陈某夫妇将自己唯一的一套住房以二十五万元的价格出卖给陈某的姐姐,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但陈某夫妇仍然在该房屋中居住。李某在得知此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陈某与其姐姐的房屋买卖行为。李某认为陈某夫妇的房屋地处市中心,同地段同类房屋价格为每平方米4000元左右,陈某夫妇的房屋有120平方米,市场价格应该在40万元以上,陈某夫妇将这套房屋以25万元的低价转让给自己的姐姐显然是恶意串通以达到逃避偿还自己的债务的目的。陈某称自己以25万元的价格出卖房屋给姐姐是自己对财产的处置,与他人无关。陈某的姐姐称自己不知道陈某夫妇向李某借款的事实,所以没有与陈某恶意串通的故意,而且房屋已经过户,自己应当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律师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陈某夫妇的房屋价格为每平方米4000元左右,陈某夫妇的房屋有120平方米,市场价格应该在40万元以上,而陈某夫妇在明知自己尚欠李某50万元的情况下,却以25万元的低价出卖给陈某的姐姐。陈某的姐姐虽然称不知陈某夫妇与李某之间有巨额债务的事实,但是其应当明确知道该房屋的价格明显不合理,远低于市场价格,而且房屋过户后,双方也未实际交付房屋,况且陈某与其姐姐为亲属,易于让人产生恶意串通的合理怀疑,所以可以推定陈某夫妇与陈某姐姐的房屋买卖行为具有恶意。故李某有权行使撤销权,李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及行使要件,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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