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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46C001
事项名称: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
服务对象: 个人及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三条(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5、《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2005年国家档案局第7号令)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档案局法规处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贡院西街8号
乘车路线: 1路、4路、52路北京站口;乘地铁建国门站下车
联系电话: 65255744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www.bjma.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无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
4、档案的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办理结果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档案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北京市档案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2 、不予受理的在《北京市档案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上填写不予受理理由,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填写日期,出具受理单。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档案局法规处
2、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贡院西街8号
3、乘车路线:1路、4路、52路北京站口;乘地铁建国门站下车;
4、联系电话:65255744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7、网址://www.bjma.gov.cn


     
 

相关表格下载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流程表
北京市档案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单位填报)
北京市档案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个人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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