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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合伙财产
发布日期:2012-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合伙财产的概念与范围

  1.合伙财产的概念

  合伙财产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组织名义取得的收益。

  2.合伙财产的范围

  合伙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是指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二是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

  3.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与使用合伙企业财产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具体表现为:

  (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作为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财产份额后,经过该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新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但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3)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或作为退伙处理;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依法退伙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也不得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但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合伙人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1.合伙人出资财产部分的性质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对于此类出资,在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作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如果出资的所有权转移,而形成合伙人间共有关系,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只能以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收回在出资的价值量。

  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多样,不同的出资所反映的性质不完全一样。

  (1)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2)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对于此类出资,在合伙人退伙或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权要求反还原物。如果出资的所有权转移,而形成合伙人间的共有关系,合伙人退伙或合伙企业解散时,只能以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收回出资的价值量。

  2.合伙积累财产的性质

  依据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这种共有应理解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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