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哪些行为构成以毁灭、伪造证据方式妨害刑事诉讼的犯罪?
发布日期:2012-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包括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证明其无罪或罪轻的材料和辩解,以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诉讼代理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自审查起诉阶段开始,被害人委托的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的人,和在自诉案件中,自提起诉讼开始,自诉人委托的为自己代理诉讼活动的人。其职责主要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为保护被害人和自诉人的合法利益,提供材料和意见。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通常由以下几种人担任: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害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害人的监护人、亲友。新的刑事诉讼法施行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也相应有所扩大。为了保证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依法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利用这些权利妨害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刑法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毁灭、伪造证据方式妨害刑事诉讼的犯罪作了专门规定。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以毁灭、伪造证据方式妨害刑事诉讼的犯罪具体包括三方面行为:
1.毁灭、伪造证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自己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予以毁灭,包括烧毁、丢弃、撕掉、涂抹等,使其不能再起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或者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自己制造假的书证、物证等,以隐瞒案件的真实情况,使犯罪人免予刑事追究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
2.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策划、指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当事人共谋毁灭、伪造证据,以及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帮助等。
3.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具体包括两种行为。一是采用以暴力、恐吓等手段威胁证人或者以金钱、物质利益等好处诱使证人改变过去按照事实提供的证言;二是以威胁、引诱手段指使他人为案件作虚假证明,提供伪证。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只要有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保护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合法权利,保证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从而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如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是有意伪造证据,对证据不真实的情况并不知情,证据虚假的原因是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造成的,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由于工作上的失误造成的,则不构成犯罪。
依照刑法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毁灭、伪造证据方式妨害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即犯罪手段恶劣、严重妨害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以及造成犯罪人逃避刑事追究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