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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 - 公车私用肇事 单位担何责
发布日期:2012-04-24    作者:连会有律师


 
公车酿出惨祸
 
 隋某原是即墨市段泊岚镇政府的一名司机。20031230,是隋某表妹结婚的日子。事前,考虑到参加婚礼的亲友会比较多,于是,隋某便借来了一辆小客车,帮忙接送亲友。
 
 婚礼当天,隋某开着借来的车,搭载着十余名亲友赶到了表妹家。在晚上的婚宴结束后,虽然喝了一些酒,但隋某仍坐进了驾驶室,准备开车返回段泊岚镇,同车的还有十余名亲友。
 
 在路上,正当一车人兴高采烈地谈论着婚礼上的趣事时,一幕惨剧却发生了:当小客车沿即墨市南城线由北向南行驶时,车辆突然失控,小客车侧翻进路右侧一个深达两米的沟内,不仅小客车严重损毁,更严重的是:车上的三名乘客当场死亡,车内的其余十余人也都不同程度地受了伤。
 
 惨剧发生后,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闻讯后,立即赶到事发地点,对事故原因展开了调查。次日,即墨交警部门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为隋某酒后驾车,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乘车的十余人没有责任。
 
 由谁进行民事赔偿
 
 事后不久,因触犯交通肇事罪,肇事司机隋某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而在该刑事判决作出之后不久,车祸中一名死者的妻子李某及其儿子小波(化名)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责任人进行民事赔偿。
 
 然而,在被李某与小波列为被告的名单中,除了隋某外,另外的两名被告却分别是段泊岚镇政府、段泊岚镇中心敬老院!原来,根据了解,肇事的小客车属于段泊岚镇中心敬老院所有,而且该车长期归段泊岚镇政府使用——小客车是在公车私用的情况下酿成惨剧的!
 
 原告李某及小波认为,对于这起惨剧的发生,作为车辆的所有人,镇政府及中心敬老院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在起诉状中,原告提出,要求隋某,段泊岚镇政府和段泊岚镇中心敬老院三被告,赔偿其死亡赔偿金9.06万元,丧葬费7081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5398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共计124079元!
 
 受理该案后,即墨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庭审的过程中,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段泊岚镇政府辩称,被告隋某所驾驶的小客车属于段泊岚镇中心敬老院所有,与镇政府无关,所以镇政府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被告段泊岚镇中心敬老院则辩称,被告隋某并非因工作驾车外出,所以酿成交通事故后,被告中心敬老院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赔偿12万余元
 
 经过审理后,20041119,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隋某醉酒后违章驾驶小客车上路,造成他人死亡,事实清楚。作为镇政府雇用的一名司机,隋某驾驶车辆搭载亲友参加婚礼,并不是从事其职务范围内的雇用活动,所以,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隋某在得到镇政府的允许下,而借用小客车参加婚礼,镇政府作为借出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作为该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中心敬老院应与镇政府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法院最终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隋某赔偿死者之妻李某、死者之子小波死亡赔偿金9.06万元、丧葬费6003.50元、交通费600元,同时被告隋某还应赔偿原告小波生活费25398元,以上共计122601.50元;而被告段泊岚镇政府、中心敬老院则对被告隋某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虽然判决书已下达了一年多了,但是被告方却迟迟没有履行判决书上的义务和责任!”日前,李某告诉记者,自判决书下达之日起,他们天天等待三被告履行法院判决,以缓解心灵上的创伤。不料,被告方却再也不打照面了。李某说,面对三被告一拖再拖的做法,他们只好向即墨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到申请后,该法院执行局立即派出专案人员展开工作……
 
 孩子不知父亲去世
 
 日前,记者见到了李某及其5岁的儿子小波。在采访中,记者几番试图与小波交流,但他却一直不语。“我爸爸什么时候才能回来!”就在记者打消了向小波提问的念头时,他却突然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听到儿子的问话,李某一边用手轻抚着小波的脸,一边骗他说:“你爸去远方挣钱去了,好让你有机会上学读书!”
 
 李某告诉记者,至今她一直瞒着儿子,不敢将真相告诉孩子。但是,小波一天天长大,“每每看到别的孩子和父亲玩耍时,他的心里似乎明白些了什么,就是不愿说话,而且他还经常用一种怀疑的眼神看着我,看着我这个整日骗她的‘坏母亲’……”记者还了解到,李某自失去丈夫后,因经济拮据,小波至今未能上幼儿园,现在,“只能靠娘家人的支持和自己打零工挣点钱,来维持我们娘俩的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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