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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咨询-不离婚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2-04-23    作者:孙新律师
北京离婚法律咨询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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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名离婚律师点评:不离婚,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下面的案例就诠释了该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得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这是多年的惯例。而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作了例外规定: 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的, 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双方不离婚也可以分家了。日前,人民法院审结了自解释三出台后浙江省首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判决双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分割房屋转让款120万元,原、被告各得60万元。 72岁的杨某与周某于1991年登记结婚,结婚前两人都曾有过一段婚姻,并各自带有子女,重新组成家庭也实属不易,而这一对携手走过20年的耄耋老夫妻却因一笔120万的卖房款打起了官司。丈夫杨某起诉妻子周某,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前提还是不离婚
1998年两人在杭州购买了一套住房。2011年6月,两人将该房屋以120万元转让给他人。周某收到120万房款后便以自己的名义存在了银行。之后周某躲藏在其女儿家并且不接丈夫杨某的电话,杨某多次去找周某,而周某却指使其女婿殴打杨某。为防止该120万元房屋款被周某私自隐藏、转移和挥霍,原告杨某某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该院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前提还是不离婚。原告起诉后,被告从银行中取出该房款120万元自己保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将房款存入银行,无正当理由阻碍原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和支配,使原告对共有财产的权利无法行使,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该案被告在收到房款后,独自占有,自始至终均表示此房款不允许原告共有。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又将房款从银行取出,转移、隐匿意图明显,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依照法律规定,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该案中该房屋系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因此应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却据为己有,不当行使自己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影响到家庭生活的维持,已经构成请求分割的重大理由。且考虑到原、被告婚前各自均已生育子女,为维护子女的继承利益,对原告分割婚内财产的诉请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原、被告对该房款各得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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