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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殴打妻子致其死亡,如何定性?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发布日期:2012-04-23    作者:孙新律师
案情介绍:
宋某(男)与李某(女)是夫妻关系,一天,宋某和李某因家庭琐事吵架,怒气中,宋某一脚将李某踹到地上,又对其拳打脚踢。李某一度无法爬起,后二人分床而睡。第二天一早,李某的朋友接到李某昨晚的电话来到宋某家里,看到李某躺在床上一动不动,宋某抱起李某时也未见反应,便下楼给120及李某的家人打电话,在楼下打电话的时候,看见宋某离开家。120赶到现场,发现李某还有体温,但是心跳已经停止,经确认宣告其死亡。鉴定结果出来后,显示李某因肝破裂、胸骨和多根肋骨骨折等全身多处损伤引起的循环、呼吸障碍死亡。
本案中,宋某的行为性质到底属于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存在很大的争议,但是国汉律师认为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
首先,宋某殴打完李某后,正常睡觉,之后的现场勘查未见打斗痕迹,排除李某由第三人致死的可能。鉴定结果表明,李某的致死原因是肝破裂和胸骨及多根肋骨骨折等全身性损伤,这些均由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可以认定李某的死亡与宋某的殴打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宋某的行为同时符合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被害人死亡是其加重结果;故意杀人罪则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两罪的区别在于故意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只对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有认识,而对被害人死亡的加重结果没有认识,不存在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心理态度;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有认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致被害人死亡而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
因此,需要分析宋某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杀人的意图,从殴打起因看,宋某打架是出于生活琐事,宋某缺乏杀害李某的动机,从损伤部位来看,损伤基本散在于四肢、躯干和脸部,其致命伤,不排除宋某将李某踹到地上所致。从这来看,宋某并不具有杀人的故意,然而,从法医鉴定的结果来看,说明宋某下手殴打时,手段缺乏节制,作为一个成年人,一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对于殴打李某给她造成损害时明知的,并且客观上也造成了胸骨、多根肋骨骨折等重伤,可以确定其主观上具有伤害李某的故意。
再次,宋某对李某的伤势漠视,负有救助义务而不予救助,可以反映出他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本案中,宋某在殴打完李某后,对其不闻不问,看到李某爬不起来,也没有检查李某的伤势,早上起床后,看到李某的样子也没有拨打急救电话,致使李某不治身亡,其不作为与李某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后,宋某的殴打行为与不救助行为具有牵连性,应从一重罪处罚。我国刑法未明文规定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对牵连犯应从一重处罚。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定最高刑都是死刑,但前者法定刑的排列是由死刑逐渐降至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后者的法定刑则是由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依次递进到死刑,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明显重于故意伤害罪。因此,对宋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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