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应如何寻求救助?
对于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婚姻的一方是受胁迫的,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当地政府、妇联、民政部门等求助,或者在办理婚姻登记时说明情况,拒绝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后,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超过了上述期限,将无法再主张撤销婚姻,但可以提出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离婚纠纷,如果当事人共同生活的时间不长,或虽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但确实未建立夫妻感情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