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一房二卖不诚信 法院判罚赔偿升值费
王女士通过中介从郑女士手里购得一套房屋后,对方又将该房过户给他人。记者昨天获悉,对于郑女士的不诚信行为,朝阳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双方解除购房合同,郑女士不仅要返还王女士首付款38万元,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赔偿中介服务费两万余元,还要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费33万余元。 2007年1月13日,王女士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与郑女士签订购房合同,向其购买一套位于朝阳区某小区、建筑面积为99.5平方米的房屋,房价共计89万元。当天,王女士支付了定金2万元,2007年1月22日,她又给付了38万元首付款,郑女士随后将房屋钥匙交给了王女士。根据合同约定,剩余款项在办完房屋过户手续后支付。但此后,郑女士一直未与王女士办理过户手续。
2007年10月14日,郑女士突然向王女士和中介公司出具了一份《声明》,表示因个人原因不继续出售该房屋,想要终止合同,并愿意根据合同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及支付中介费。2008年2月,王女士后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郑女士返还她已付购房款38万元并支付此款利息;双倍返还定金合计4万元,赔偿其因购买房屋发生的中介费38300元,并赔偿因违约给她造成的其他损失合计556183元。
庭审中,郑女士解释说,他因拖欠他人债务,已将房屋抵债,并过户完毕。法院认为,郑女士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郑女士不仅要返还王女士首付款38万元,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赔偿中介服务费两万余元,还要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费33万余元。对于王女士主张的装修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结合本案情况,我们算算升值费这笔账
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后房屋价格已明显上涨,房屋现价与双方约定的原价款的差额,即为被告应予赔偿原告的。由于原告是于2008年2月提出解约,所以本案应按2008年2月的市价确定房屋差价。经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确认,2008年2月,涉案房屋的市场单价为(按产权建筑面积计算)11000元至14000元,当初双方约定房价为每平方米8944元,因此建筑面积为99.5平方米的房屋,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费33万余元。
律师意见:本案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在近两年房价快速上涨的大环境下属多发案件,往往在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因房涨快速上涨导致卖方反悔,不想卖出房产。但双方已到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各相对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