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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律师讲述如何离婚和分配财产
发布日期:2012-04-21    作者:110网律师
何律师讲述如何离婚和分配财产
时代在发展,人们的婚姻观也在变化,古时候离婚只是男人的权利,只要男人一封修书就可以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但是现在却行不通了,离不离婚得由两人说了算,如果两个人意见不一致还得法院说了算。现代人的思想较之以前颇为自由,因此夫妻双方都挺愿意在婚姻生活中表达自己的想法,即使离婚也是如此,
而又由于双方对法律规定的一知半解,很容易就闹个不欢而散,因此本人将离婚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些事罗列出来,以供参考。
(一)登记离婚
如果双方都认为失去感情基础,不能再继续共同生活居住,则可以在财产分配以及子女抚养问题协商好后直接去民政局登记离婚,至于办理的程序以及需要准备的材料,以各地民政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
(二)诉讼离婚
如果双方不能对是否离婚一事协商一致则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就是俗称的打官司。那么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核心的问题就是: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小孩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支付;共同财产如何分配;共同债务如何承担。具体来讲双方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就是:
一、提起离婚诉讼的前提
(1) 必须是双方已经结婚(领有结婚证或者已构成事实婚姻);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必须是夫妻一方,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例如他们的子女或者他们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夫或妻提起离婚诉讼; 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注意男方不得在以下情形时提起离婚诉讼: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而女方可以在上述情形时提出离婚的,当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 法院在下列情形不受理离婚的请求: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诉讼离婚应当到哪个法院
管辖法院是非常重要的,去错了法院别人可不会受理你的离婚请求,因此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体情形有:
(1)夫妻一方尚未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户籍所在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超过一年,任何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4)下列离婚诉讼,由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3、被告在劳动教养的;
4、被告被监禁的。
(5)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户籍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如果双方在国外但没有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则由原告或者被告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上述管辖方式只是对通常情况进行了罗列,对于仅针对个别案件的管辖方式就不再列出。
 
三、离婚的理由及证据
法院判断是否准许离婚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居住。因此要离婚就需要围绕这个标准来阐述理由以及举证,婚姻法规定的下列几种情形经调解无效后,应当判决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注意:1、一方已经被法院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应当判离;
2、以上几种理由只是较为强烈的离婚理由,其他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及证据也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3、军人的配偶要离婚需要征得军人同意,除非军人有重大过错。
四、财产分配及债务承担
(1)共同财产。即法律上认定的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
1、哪些是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以及婚姻法的解释,以下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住房补贴或者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注意:1、时下朋友们比较关心的离婚时房子的归属问题,涉及到婚前还是婚后购买,是否存在按揭,是否由父母出钱购买,以及房产证登记名为谁等等诸多问题,不能在此逐一解释,但是新的解释已经将部分问题进行了盖棺定论的规定,朋友可以自行去查阅。2、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分配原则
在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一般情况下,法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平均分配。当然,如果是因为某一方存在特定情形的过错导致离婚或者离婚将导致一方生活出现困难,那么法院在判决时有权对无过错的一方给予照顾。
(2)共同债务。所谓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夫妻两人因共同生活、经营所负担的债务。
1、哪些是共同债务
只要是用于两人共同家庭生活或者投资经营所负担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即使只是某一方从事生产经营,但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仍然属于共同债务,当然比如像赡养老人、抚养小孩等产生的债务仍然属于共同债务。
2、如何承担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是共同承担,共同偿还。但是,如果不能证明是个人债务,那么就推断为共同债务,因此要离婚的朋友请特别注意,防止另一方虚构债务侵占你的财产。
注意:1、不论是否已经离婚,均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非法债务不需要连带偿还。
(3)离婚损害赔偿。
这一制度是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出现的,其目的在于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权益,并对过错方进行经济惩罚的措施,不过在实施过程中尚不是很完备,它仅规定了四种情形: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者,实施家庭暴力,遗弃或者虐待家庭成员。上述四种情形既是法定的离婚理由,同时也是受害方要求赔偿的依据。
五、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
夫妻双方如果生育有小孩(未满18周岁),则在离婚时必然涉及抚养权及抚养费的问题,这不论是协议离婚亦或者是诉讼离婚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1)一般原则
1、两岁以下的小孩,一般跟随母亲生活,当然双方协议由男方抚养的,如果不影响小孩的成长,法院也会准许。对于两周岁到十周岁之间的小孩,父母双方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又都要求小孩的抚养权,那么小孩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时间长,并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小孩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小孩,就需要考虑他们的意见了。
2、抚养费通常由不直接抚养的小孩的一方承担,给付金额应当保证小孩的正常需要,一般为月收入的20%-30%之间,抚养几个小孩的可以增加该比例,但一般不超过50%。
注意:1、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2、抚养费的金额及支付期限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特定条件下提出新要求。
(2)特殊规定
上述规定为原则,在出现下列情形时,法院会优先考虑将抚养权判给另一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不利于照顾小孩;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而在下列几种情形时,法院会优先考虑就抚养权判给一方:丧失生育能力;小孩长时间跟随他(她)生活,突然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小孩成长;另一方已经有自己的子女,而这方没有的。
(3)抚养权变动
如果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抚养小孩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当然需要相应的证据支持。
(4)探视权
所谓探视权是指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对于小孩拥有的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当然探视不能影响小孩的正常生活。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不能无理阻挠另一方探视。
结婚是两个家庭的组合,而离婚同时也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要和和睦睦的离好婚同时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双方如果能心平气和的协商解决,则皆大欢喜,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也只能诉诸法律。离婚涉及的问题很多,请恕本文不能一一详述。
附:离婚诉状范本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基本情况)
被告:(基本情况)
诉 讼 请 求
……
事 实 和 理 由
……
此 致
X X X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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