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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2-04-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国务院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的活动,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修改和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活动,均由立法法调整。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国家立法权,除法律制定权外,还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修改权。但是,宪法的修改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依照宪法的规定,宪法的修改采用特殊的程序,与一般立法程序不同。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的修改应当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行政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章的制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有着重要的作用。因为大量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机关需要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同时,由于法律、法规对有些问题的规定比较原则,需要通过行政规章使之进一步细化或具体化,以利于更好地贯彻实施。但是,行政机关毕竟不是立法机关。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法规。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说明规章的效力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着明显的区别。鉴于这种情况,本条在规定本法的调整范围时,将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别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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