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发布日期:2012-04-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为人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本项规定与原条文相比较,删除了“美术”作品的限制,扩大为所有的作品,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都要适用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把自己制作的作品署他人的姓名,假冒他人的作品出售;第二种是将第三人的作品署他人的姓名,假冒他人的作品出售。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在实践中,被假冒署名的人一般是文学艺术水平较高,在社会上有一定声望和影响的作者,因此,这种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被署名人的声誉,构成了对被署名人权利的侵犯。另外,制作、出售这种假冒的作品,还扰乱了文化市场的秩序,欺骗了社会公众。侵权行为人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应当受到应有的行政处罚。应当说明的是,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与把他人的作品署自己的名字而标示为自己创作的作品不同,后者虽然也是假冒,但其行为的性质属于剽窃他人作品,适用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