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播放
发布日期:2012-04-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离不开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多方面的创造性劳动,但本条没有规定电视台播放电影作品要征得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制片人有权许可电视台播放其作品,电视台取得制片许可后,不必再逐个取得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许可,否则,不说取得所有作者许可太麻烦,就是找到了所有作者,只要一个作者不许可,就会出现能否播放的复杂局面。当然,所谓不必取得所有作者的播放许可,不等于说电视台播放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不考虑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的经济利益。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有权按照与制片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根据这一规定,作者在与制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时,可以与制片者对作品使用(包括在电视台播放)的付酬作出约定,以维护自己因行使广播权而取得的经济利益。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根据这一规定,如果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某一部分可以单独用于电视台的播放,如将电视连续剧《三国演义》中的主题歌提取出来在电视台播放,电视台就要取得该作品的作词、作曲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