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芭蕾舞团与梁信著作权纠纷一案看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在中国芭蕾舞团(简称中芭)与《红色娘子军》电影文学作品的作者梁信著作权纠纷一案的庭审中,中芭代理律师有关“梁先生未受到任何名誉和经济损失,反而是最大受益者,收到极大精神满足”的说法引发极大争议。
损害赔偿的计算一直是知识产权案件中普遍存在的司法难题,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定也不例外。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是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的范围,应包括侵犯著作权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主要适用于侵犯自然人著作权人身权的情形。实际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著作权人已经存在的合法权益,因侵权而直接造成使用费等收益的减少和丧失。主要包括:1)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著作权人利益的减少或丧失;2)精神损害中为恢复权利而支出的费用;3)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其中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是指著作权人权利被他人侵犯时,为查明和制止侵权行为、搜集证据以及进行追诉所支付的,能够得到法律确认的费用,一般包括律师费用、调查取证或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差旅费或报酬、鉴定费、咨询费、公证费以及其他费用。合理的判断标准以必要为参照,采用限定原则,由法官根据侵权行为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全部诉讼请求的支持程度、请求赔偿额和实际判赔额的比例等因素综合加以确定。
间接损失是指受到损害的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权益的损失。是著作权人拥有的获取利益的可能性与资格,由于侵权人的行为而导致该可能性的丧失或减损。间接损失是尚未取得的利益,具有未来性,但该利益又具有必然性,即在正常情况下这种利益必然会得到。
实践中,由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确定难度较大,导致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对求偿数额通常会作出概括性的诉求,即,在数额不是很高的情况下,一般适用法定赔偿范围的规定,主要法律依据是《著作权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