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僵局
董事会僵局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执行机关,在公司治理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除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执行董事外,其他公司的董事会都是一个集体行使权力的机构,因此导致了董事会也可能出现僵局。
根据法律规定,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或委派,不少公司的董事是由股东自行担任,这使董事会与股东会有一定的相通性,一旦股东会出现僵局,很可能导致董事会僵局出现。
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到13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到19名。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没有限定董事会成员不能为偶数,当董事会成员出现偶数时,董事会表决就可能出现赞成和反对票数相同。即使在董事会成员为单数的情况下,董事会僵局仍然可能出现,如某名董事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某名董事投弃权票等,都可能导致有效投票为偶数。这种表决对抗,是最简单的董事会僵局。
董事会僵局还包括董事其他对立冲突,导致董事会无法召开的情况。其一是公司多数董事之间形成对立,各方均无法达到法定的召开董事会的人数,无法形成决议;其二是由于程序上的要求,各方均无法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地召集董事会。如董事会拟召开临时董事会罢免董事长,应当注意公司法在一些会议召开的召集人采用了组织机构作为召集人,如监事会,如何在章程中合理地体现某次特定召集是该机构的意志则非常重要。若要求每次开会前都先召开另一个会议通过决议,则公司因此支付的成本就过高,这在某种意义上同样是一种法律风险。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执行机构,在出现僵局时,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对冲突的董事会做出调整以解决董事会僵局。在公司的股东为法人的情况下,临时股东会的召开并不像理论上那么顺利。当然最为便利的解决方式是在公司章程有相应的董事会僵局处理方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