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0024C005 |
事项名称: |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3条 |
收费标准: | 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
办公地址: | 所属主管税务机关 |
乘车路线: | |
联系电话: | |
监督电话: | |
相关网址: | //www.tax861.gov.cn/ |
备注: |
办事程序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应具备下列条件: 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需要领购地税发票的纳税人。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申请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原件4份;(经法人代表签字或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3、实际经营情况书面材料原件1份; 4、公章、财务章印模复印件1份;(备案) 5、申请使用全国统一发票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适用于申请使用全国统一发票) 6、实际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1份; 7、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8、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9、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变更 被许可人改变发票种类和税控装置的应向主管税务所提出变更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并提交以下变更申请材料。 1、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原件4份;(经法人代表签字或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请使用全国统一发票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适用于申请使用全国统一发票) 4、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5、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适用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 6、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二)注意事项: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4、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申请 注销 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区(县)局、分局应当依职权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所送达被许可人,同时,应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3、乘车路线: 7、网址://www.tax861.gov.cn |
样表下载
《纳税人发票认定和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示范文本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
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