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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经营申请领购发票(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24B070 事项名称: 异地经营申请领购发票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第1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7条、第28条、第29条

收费标准: 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办公地址: 所属主管税务机关 乘车路线: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http://www.tax861.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异地经营申请领购发票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外省(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到本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申请领购地税普通发票的,提供保证金或担保人,已办理过报验登记的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申请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原件4份(经法人代表签字或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请使用全国统一发票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适用于申请使用全国统一发票);

4、原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不用核对)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1份;

6、实际经营情况书面材料原件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开户帐号复印件1份;

9、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申请人是公民时)

10、租赁场所的正式发票复印件1份;

11、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

12、报验税务机关登记证明原件1份;

13发票保证金10000元整;

14担保书原件3份;(申请人与担保人签署意见并盖章)

15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16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17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变更

1、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1份;    

2、《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原件4份;(经法人代表签字或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份;

4、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5、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适用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

6、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4、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5、相关资料无固定格式的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申请
各区县局(分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和各区县局(分局)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2、变更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发票管理部门应按照本程序性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转交纳税服务所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3、注销:

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区(县)局、分局应当依职权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所送达被许可人,同时,应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
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2、办公地址:所属主管税务机关    

3、乘车路线: 
4、联系电话: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www.tax861.gov.cn/

样表下载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
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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