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例外:下列情形下,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
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到底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5、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没有经常居住地,另一
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6、对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