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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死亡法定继承人继承权利
发布日期:2012-04-17    作者:110网律师

债权人死亡法定继承人继承权利
2012年4月11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由借款人给付权利人的继承人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08年9月24日,被告宋某出具借条向游某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按2%的月利率计算支付利息,2009年2月底还清该款。后宋某于2008年10月30日至2010年8月27日期间以存款的方式向游某支付了2008年9月25日至2009年8月14日的利息32000元。2011年5月8日,游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游某父母书面表示放弃该笔债权的继承。
2012年2月21日,游某之妻申某及子女游某等人向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自2009年8月15日起至兑现完毕之日止按2%的月利率计算支付利息。宋某则以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偿还。
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宋某出具借条向游某借款,被告到期未履行义务。现游某已死亡,原告申某等作为其法定继承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游某与被告宋某在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时间是2009年2月底,被告于2008年10月30日至2010年8月27日期间以存款的方式向游某履行还款义务,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次还款的时间2010年8月27日起算,被告辩解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由被告宋某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偿还原告申某等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并按2%的月利率计算支付自2009年8月15日起至兑现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作者单位: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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