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浴时玻璃突然坠落 经销商被判赔2000余元
新居入住仅一年半,玻璃门在周女士洗浴期间突然坠落,遂向玻璃门经销商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玻璃经销商认为按照行业标准,玻璃制品允许存在3‰的残次率,不同意对玻璃问题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决玻璃经销商赔偿2000余元。
居住某欧式花园小镇的周女士在新居装修期间精心挑选了一套磨砂雕花的高档钢化玻璃门安装于卫浴间。然而,新居入住仅一年半之后的某日,玻璃门在周女士洗浴期间突然坠落,钢化玻璃在触地瞬间碎裂为成无数细小的玻璃渣四处溅射,造成周女士背部、腿部严重划伤。周女士为治疗腿、背部划伤共花费2000余元。为此,周女士向玻璃门经销商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玻璃经销商认为,按照行业标准,玻璃制品允许存在3‰的残次率,且周女士家中玻璃们的的破损是由于安装不当引起的,故不同意对玻璃问题照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本案中,经销商不能以“行业标准允许3‰的残次率”为由推脱责任。法官解释说,“3‰残次率”这一行业标准针对的主体是玻璃制品生产厂家,其管理目标在于减少瑕疵品的生产和流通。而经销商以生产管理领域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否定经营者自身法定义务属于“偷换概念”的行为,是不能成立的。此外,经销商提出的“玻璃门破裂系安装使用不当引起”的主张,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当由其提出证据证明,否则即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