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浮动抵押的起源
发布日期:2012-04-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浮动抵押源于英国的衡平法。1870年,英国上诉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公司可以抵押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但抵押权人不得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自此,浮动抵押制度正式确立。该制度在印度、巴基斯坦、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得到承认。大陆法系国家如芬兰、挪威、瑞典、日本和俄罗斯也借鉴英国浮动抵押制度,在民法或者商法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美国、加拿大也建立了类似英国的浮动抵押制度的动产统一权益担保制度。
我国物权法应否规定浮动抵押,立法过程中有不同意见,有的反对规定浮动抵押,理由是:1.浮动抵押期问,抵押人可以自由处分抵押财产,由于抵押财产处于不确定状态,实现债权的风险很大。2.浮动抵押制度有赖于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信誉,我国正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变动较大,在这样的背景下规定浮动抵押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的认为应当规定浮动抵押,理由是:1有利于企业融资,促进经济发展。企业可以用现有的和将有的财产抵押,大大拓展了企业的融资能力,特别是对于一些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用作融资担保的不动产有限,浮动抵押制度可以为他们创造有利的发展条件。2.有利于简化抵押手续,降低抵押成本。设定浮动抵押时,不需要对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制作详细目录表,只需要对抵押的财产进行概括性描述;抵押期间,企业处分财产不必经抵押权人同意,新增财产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即成为抵押财产。3.有利于企业正常经营。浮动抵押设定后,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法定事由,抵押人可以对抵押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抵押权人不得对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进行干涉。4.可以补充传统抵押的不足。传统抵押强调担保财产的特定性、担保财产的价值可预测性和保全性,但灵活性和融资性功能不足,而浮动抵押解决了这一问题。5.符合国际通行作法。现在有相当多的国家实行了浮动抵押,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要求在法律制度上与国际作法相一致。6.实践的需要。近些年一些公司已开始运用浮动抵押制度融资,特别在国际项目融资中,浮动抵押制度得到了广泛应用,许多商业银行也强烈呼吁尽早建立浮动抵押制度。经对上述意见和国内外做法反复研究,物权法规定了浮动抵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