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辅导之缓刑制度
发布日期:2012-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般缓刑:拘役或3年以下;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修八新增)。
战时缓刑适用条件:战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没有现实危险。
法律后果:一般缓刑,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战时缓刑,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撤销条件:十分重要,要熟记。在缓刑考验期内①又犯新罪或者②发现漏罪或者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含执行社区矫正的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修八第11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