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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投案并如实坦白罪行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发布日期:2012-04-15    作者:杨振夏律师

主动投案并如实坦白罪行可以
从轻减轻处罚
——为一盗窃犯罪被告人所作的辩护词
编者 杨振夏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辩护人,经过参加法庭调查,本辩护人经过阅卷、参加法庭调查,对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XXX有罪,但罪轻,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理。现就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发表如下,供贵法庭予以考虑。
一是,被告因犯罪时刚刚成年不久,辨别是非能力较差,经不起哥们义气的诱惑,糊里糊涂、被动地、消极地参与进了盗窃,犯罪的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从被告到案时的供述及相关证据中,辩护人看到,被告在同村自小一起长大的XX提出来“偷个摩托车,弄点钱花花。”而被告说不敢,但最终经不起XX的鼓动与诱惑;第二次,同样是这种情况。事后,被告随着年龄的增长及社会阅历的拓展,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整天惶惶不可终日、一直担惊受怕,非常痛恨自己行为,所以在看到XX市公安局等机关发清网公告后,主动到XX市XX公安分局投案自首并如实坦白自己的所作所为。在辩护人会见被告时,被告泣不成声,说当时真的不知道为什么就糊里糊涂跟着陆仁升去偷,内心实在承受不了,对不起爹妈,保证以后好好做人,假如能够出去,一定好好干活,好好报答父母亲。由此看来,被告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法庭减轻、从轻处罚。
二是,被告具有主动投案自首,并且到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的法定情节,符合刑法规定及XX市公安局等机关发布清网公告要求,建议法庭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于2012年1月30日早上自己主动到Z公安分局投案,是X局长接待了被告,1月31日下午干警XXX询问了被告,被告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进行了如实坦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三部分第5条规定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并且结合XX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于2011年6月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全市“清网行动”中对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落实从宽处理规定的通知》第二条处理原则第二款“对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政法机关应加强协作配合,用足用活法律规定,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可以撤销案件的依法撤销案件,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可以判处非羁押处罚的依法判处不羁押处罚;可以判处缓刑的依法判处缓刑,体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和第三款“ 盗窃犯罪数额较大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刑拘或批捕在逃,只要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不予羁押,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结合被告的真诚悔罪的表现,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被告的处罚。
四是,被告当庭自愿认罪,建议法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7条之规定予以从宽处罚。
五是,被告自愿表示积极退赃,并已经取得当事人的谅解,建议法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8条、第9条之规定予以从宽处罚。
六是,被告在犯罪过程中居于从犯地位。从案卷证据及被告的供述,被告仅仅是因受同案犯的诱惑,糊里糊涂参与犯罪,仅仅是在同案犯犯罪过程中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按照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被告在犯罪过程中属于从犯。建议法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3条规定予以从宽处罚。
七是,被告愿意退赔并愿意接受罚金刑,建议法庭从轻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过去一贯表现良好,因朋友纵容、诱惑,糊里糊涂参与到犯罪过程中,主动投案并如实坦白罪行,真诚悔罪,自愿认罪,并且,被告居于从犯地位,被告原籍所在地社区表示愿意协助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7条:“对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在宣布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再次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和解协议是否履行或者为协议履行提供有效担保或者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对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定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对于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犯罪,除了考虑和解的因素,还应注重发挥刑法的教育和预防作用。”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南阳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于2011年6月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全市“清网行动”中对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落实从宽处理规定的通知》及被告真诚的悔罪表现与愿意退赃、退赔及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情况,特请求法庭对被告本着教育的目的,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予以缓刑或者免于处罚,以观后效,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辩护人:杨振夏 律师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201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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