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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需把握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12-04-13    作者:连会有律师
 
1 、适用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法所规定的 5 种主刑中,除了死刑以外的其他种主刑都可以适用减刑。
  2 、适用减刑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只要在刑罚执行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适用减刑。具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就应当适用减刑:( 1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 )有发明创造或者有重大技术革新的;( 4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中舍己救人的;( 5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为了维护刑罚的严肃性,保证执行的效果,减刑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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