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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高频考点汇总:自首
发布日期:2012-04-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投案后,由于客观原因没能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但予以看守并带领公安人员将其抓获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一、下述情形不能认定为自首:

  1、犯罪嫌疑人先投案交代罪行后,又潜逃;

  2、以不署名或化名将非法所得寄给司法机关或报刊、杂志社的;

  3、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但是逃跑之后还可以再自动投案;

  4、缴械投降,即犯罪分子在被警察和群众包围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被迫放下武器或者凶器而投降。

  二、自首中的一个特殊情形: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注意:是被追诉前)

  三、特别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四、立功所揭发的他人犯罪事实,所提供的他人犯罪的重要线索不需要原本由行为人掌握,行为人的亲友等(司法工作人员除外)告知行为人后,由行为人揭发或者提供的,不影响立功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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