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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告人罚当其罚是体现司法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三)
发布日期:2012-04-11    作者:杨振夏律师

对被告人罚当其罚是体现司法
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三)
—关于刘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一审辩护词
编者杨振夏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起诉书认定XX所谓的重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当依法不予认定。
起诉书认定:刘X在2010年1月23日下午6时许,发现XX后就带领萌XX进行指认,随后萌XX带领文XX等人蒙面后持刀,用事先购买的手机卡拨打XX的手机,认准后,后持刀追砍。经XX县公安局、XX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万林克构成重伤。
辩护人认为:鉴定认为XX损伤构成重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辩护人作为被告人刘X的申请人,于2010年11月认为XX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被害人XX构成重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对XX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2011年1月14日, XX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XX的损伤程度符合两部两院《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八十七条损伤引起“失血性休克”的规定,评定为重伤。XX认为该鉴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当重新鉴定。鉴于本案两次鉴定均存在疑点,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能体现公平正义,辩护人于2011年4月2日特向贵院提出请求,请求指定由住所地在郑州市或者不在XX市的河南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对XXX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但有关鉴定机构并没有作出有效的损伤鉴定意见。
为此,起诉书指控刘X故意伤害万林克构成重伤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辩护人向法庭提出申请,申请指定由住所地在郑州市或者不在XX市的河南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对万林克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三)起诉书认定刘X根据明XX的授意,安排萌XX等人购买手机卡等作案工具,经多次预谋,经刘X指认,随后萌XX利用XXX接手机之机将XXX所砍伤。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的指控存在如下疑点:一是,作案的砍刀、车辆等工具究竟在哪里;二是,其作案的手机卡究竟是谁购买的、在哪里购买的、究竟谁使用给手机卡、向手机卡的去向;三是,明XX与刘X究竟是在新X元宾馆的房间内部还是外边密谋;四是,XXX受到伤害之时的夜晚应当是夜色很深,作案的车辆究竟是什么颜色;五是,明XX与刘X究竟是谁是主谋,是刘X随性而说还是明XX蓄谋已久,等等。公诉人并没有足够物证证明,仅仅靠言词证据来支持,况且,各被告人均当庭控告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因此,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对刘X故意伤害罪,提请法庭给予足够重视。
(四)起诉书指控刘X与司XX等人发生纠纷构成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
1、起诉书指控刘X与XXX等人发生纠纷构成敲诈勒索罪不符合事实
起诉书指控:为夺得XX县工业园区“XX永俊包装材料公司”二期施工工地的砂石料供应,2007年夏被告人刘X在得知该工程的砂石料供应已承包给供应商XXX后以该工程占据五里岗村土地为由,多次到该工地恐吓施工人员,要挟施工方必须与其签订砂石料供应协议,控制该工地的地材运输,XXX迫于无奈,送给其现金6000元。
辩护人认为:以上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
据刘金供述及证人的证言:一是,XXX报案指控刘金刘金在2007年夏季敲诈其6000元,但刘X在2007年夏还不认识XXX。2010年在调解司XX的事情才认识XXX的;二是,刘X对XXX说送给其6000元,根本予以否认;三是,XXX、司XX与证人既是近亲属关系,也是生意伙伴关系,明显其陈述与证言与刘X具有利害关系。因此,公诉人仅凭具有利害关系人单方面指控是不严谨的。也是违反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是一种有罪推定的错误做法。
2、起诉书指控刘X以五里岗村“代村委会主任”身份,及“五里岗村XX管理委员会”的名义,采取恐吓、暴力威胁等手段收取“管理费”、“治安费”,先后敲诈奇石商户36000余元,与事实不符
起诉书指控:2009年7月,被告人刘X带领团伙成员萌XX、宁XX、李XX等人窜至五里岗村奇石市场,以五里岗村“村委会主任”的身份,及“五里岗村XX管理委员会”的名义,采取恐吓、暴力威胁等手段 向奇石商户下发私自印制的“收费通知”收取“管理费”、“治安费”,先后逼迫近30家奇石商户,向其缴纳现金计30000余元。
辩护人认为:刘X“以五里岗村主任及五里岗村XX管理委员会的名义”向奇石户收取“管理费”“治安费”,是行使村长职权的职务行为。
首先,“五里岗村XX管理委员会”的设立是经过五里岗村委会集体研究,并经XX县玉都街道办事处领导同意后设立的。一是,刘X的供述说:在城郊乡的XX管理委员会因租赁的办公室到期撤走后,村里几个主要领导多次商议成立“五里岗村XX管理委员会”对奇石户进行管理,并征求过乡个别主要领导的同意后,才设立的。五里岗村会计也于2009年11月3日XX县公安局的询问笔录证明:“以前城郊乡在我们(五里岗村)设一个“石雕办公室”租间房子,强XX、杨XX两个在负责,与村里无任何关系。去年还在着,后来租的办公室房租到期了就撤走了。今年过了年,我们村里村委会开会说,乡里的石雕办公室不整了,我们成立一个“五里岗村XX管理委员会”来管理村里的石雕市场......在村委开过好几次会,村委7个干部都参加了,后来在乡里强XX(即包村干部)的办公室也开过会说过,强XX都参加过......最初是由强XX主任提议到村里和村支书商量好几次......村支书在会上说让刘X负责XX管理委员会,民兵连长周XX、刘XX、李XX也参加管委会......村里有会议记录本,但关于“五里岗村XX管理委员会”成立的会议我没有印象记录,我都没有记录过。”二是,村支书也于2009年10月29日在XX县公安局的报案笔录证实:“待(2009年)6月份,刘X找到我说向石材厂的每家每户都收点钱,治安、管理费啥了的,我当时对他说,如果收的话,注意尺度,不能太过分”。这些都说明一个事实,“五里岗村XX管理委员会”是经村委会研究设立的。至于后来相关人员予以否认,是在景XX因刘X逮捕后到村支书家中为刘金说情,被XX公安局以妨害作证罪逮捕后发生的。三是,刘X在村委会决定成立“五里岗村XX管理委员会”后,拿着村支书书写的成立“五里岗村XX管理委员会”通知的草稿,和村会计一起去XX县玉都宾馆对面的一家打印室,让一位40岁左右的中年男人打印,向五里岗村奇石市场收取管理费、治安费,村治保主任和村会计一同收过。被告人宁XX当庭作证说:“发通知时,村支书、村长刘X、治保主任都在场。”四是,被告人李XX当庭作证说:“当时给奇石市场发通知时,村支书、治保主任、村长都在场。我是给公家收费。”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到,刘X以五里岗“村委会主任”及“五里岗村XX管理委员会”名义到五里岗村奇石市场收取费用,是村委会组织行为,不是个人行为。
其次,“五里岗村XX管理委员会”是经过村委会研究设立的,并授权刘X全权负责,刘x雕刻印章虽没有经过公安机关备案,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行为,但并不属于私刻印章。况且,刘X雕刻印章是与村会计一起去的,不属于刘X个人行为,是刘X行使村委会授权的职务行为,并不构成违法。
第三,五里岗村委会有权对奇石户租赁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行使管理权。近百家奇石户擅自违法租赁五里岗村集体具有所有权的土地,进行乱占乱建、无序开发,排放大量的污水、产生大量的废料与垃圾,流动人口的大量增加对当地治安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加等等,使五里岗村对辖区的污水排放、垃圾清运、道路建设、人口管理的难度明显加大。按照《村民自治法》村民自治的原则及治安属地管理的原则,五里岗村委会有权对管辖地域范围内的奇石户行使管理权,有权向奇石户收取管理等费用用于辖区道路、排水、垃圾清运等建设。
第四,刘X收取的奇石户管理费等费用是用于村委会吃喝招待及其他公共用途,公诉人指控刘X将款项用于个人挥霍及犯罪组织的需要,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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