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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不得赚取差价
发布日期:2012-04-11    作者:110网律师

中介公司不得赚取差价
【案情介绍】
2008年5月,陈某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出售委托合同,约定由中介公司独家代理陈某房屋出售事宜。合同约定的出售价格为82万元。2008年9月,陈某委托中介公司下属连锁店经理孙某代办该房屋的买卖交易手续、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过户的一切有关事宜。后孙某代陈某与王某及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产居间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出售的价格为88万元,中介费为售房价格的3%。10月,王某又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50万元。现王某已经交齐全部房款88万元,并于11月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王某购买该房屋后,联系上了出卖人陈某,得知中介公司赚取了6万元的差价,并因此导致王某多支付中介费1800元,贷款利息1920元,契税900元,土地出让金1800元。王某认为,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房产经纪公司,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吃差价”,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双倍返还购房差价12万元,并支付多收的中介费、支付王某多承担的贷款利息、契税、土地出让金等,共计126420元。
据查,该中介公司曾向房地产中介协会出具过不赚取差价的承诺书,并对外郑重声明:如其违反承诺书的约定,将自愿向购房人双倍返还差价款,该承诺书悬挂于店内。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既然作出了不赚取差价的承诺,理应履行承诺,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中介公司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故判令中介公司向王某双倍返还差价款及赔偿王某的其他损失。
【律师点评】
根据《中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第27条以及相关的规定,对于业主委托出售的存量房房源价格,中介公司应按照市场价格予以真实评估,不得蓄意提价或压价,不得赚取差价。在存量房买卖的业务操作过程中,中介公司要让买卖双方当事人见面洽谈交易事项,当面签署房屋买卖合同。除按现行规定办理权属过户手续后再另行出售外,中介公司不得搞现金收房业务。
本案中,房屋出卖人陈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出售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售房屋成交价为82万元,而中介公司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却将该房屋以成交价88万元卖与王某,且中介公司未将此情况告知出卖人,也未将售房差价款给付出卖人,应认定该公司存在赚取房屋差价行为。孙某作为中介公司下属经营店的店长,其代理陈某出售房屋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中介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中介公司应依承诺向王某双倍返还差价,并承担由此给王某造成的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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