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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考国际法:属地管辖权
发布日期:2012-04-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它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以领土为对象,即国家对其领土各个部分及其资源的管辖权利;其二是以领土为范围,强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或事件的管辖权利。

  以领土为范围的管辖权,在涉及与管辖权有关的行为或事实的发生地时,各国实践和学者看法并不一致,主要有两种:一是行为发生地说,或称主观属地管辖权,指某种行为在一国领土内发生即作为领土内行为,成为属地管辖权的对象。它以行为发生地作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 二是结果发生地,或称客观属地管辖权,指凡是某种行为的结果发生在一国领土内,或该行为的后果及于一国的领土,则该行为即视为领土内行为,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它以行为后果发生地作为管辖权的依据。实践中,较多国家程度不同地兼采两者。

  属地管辖权是现代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普遍形式和首要依据,除非另有国际法规定,属地管辖权相对于其他管辖权类型被认为具有优越权。同时,属地管辖权的行使受国际法及国家承担的相关国际义务的限制,如属地管辖权不适用于领域内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或外国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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