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地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x廷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介入本案后,认真研究了本案卷宗材料,分析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多次会见并认真听取被告人王x廷本人对案情的介绍和辩解,在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现提出王x廷无罪的辩护意见,具体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廷犯诈骗罪的事实有误。
起诉书称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x廷伙同王吉中(已判刑)、孙海婴(另案处理)于2006年2月至10月间,谎称王吉中所承包经营并担任总经理的北京华世隆投资有限公司会议服务中心进行扩建需要借款,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伪造该单位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出具虚假借款协议、借款专用凭证等手段,先后骗取郭兰贞、刘庆香等100余人共计人民币1100万余元。
而事实是:
1、北京华世隆投资有限公司会议服务中心确实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维修和扩建,并非属于虚构。这由证人张利的证言等相关材料佐证并经法庭查实。
2、《借款协议》内容均是王吉中与相关受害人通过协商确定的,被告人王x廷并未参与;
被告人王x廷与王吉中开始并不认识,被告人王x廷是通过在王吉中处租赁房屋的孙海婴与2005年介绍认识的。被告人王x廷从事茶叶生意,其与王吉中认识并在华世隆会议中心逗留的目的是为了推销自己的茶叶,因为客人在华世隆住宿时需要消费茶叶。其间被告人王x廷并未租赁华世隆会议中心的任何房屋,王吉中允许被告人王x廷借华世隆会议中心推销茶叶的目的是经孙海婴介绍知道被告人王x廷以前由于工作原因而结识的人脉关系,希望被告人王x廷为其借款提供更多的客户。
被告人王x廷在华世隆会议中心推销茶叶期间,看到王吉中提供的个人简历及亲眼目睹华世隆会议中心良好业绩的前提下,对华世隆会议中心未来经营状况产生良好印象,因此将借款事宜告诉李庆玉。李庆玉此后带来一些人来华世隆会议中心考察,考察期间由王吉中出面与这些考察人员协商,最终确定协议内容。此后这些人回去后按照当时商量好的条件面向社会融资。
上述事实由王吉中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6年3月,王冠军从山东叫来好几拨人,说是来山庄投资,他(注指王吉中)出面接待,向他们讲了山庄的情况,表示山庄需要装修,需要添置设备,需要资金,都是老乡帮帮忙,将来肯定是要回报的。……”、孙海婴在检察院的供述等为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x廷介绍受害人认识王吉中的过程不属于犯罪过程中的一部分。因为被告人王x廷出于对王吉中的错误认识,单纯将部分受害人介绍给王吉中认识,这部分受害人是否借款给王吉中取决于该部分受害人本身对王吉中的主观认识,而且事实也是该部分受害人通过自己本身与王吉中协商而最终做出决断,并根据当时与王吉中达成的协商内容回到原籍后面向社会进行融资的,该部分受害人当时与王吉中协商时并未立即借款给王吉中。
3、关于伪造华世隆会议中心单位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出具虚假借款协议、借款专用凭证等手段方面,被告人王x廷并不知情;
被告人王x廷因便于在华世隆会议中心推销茶叶,为此顺便帮助王吉中接待客户,顺便帮助这些客户去华世隆会议中心交接一些手续。来客户后,被告人王x廷都是向负责财务的华世隆会议中心副总经理戴炳坤报告,由戴炳坤电话向王吉中汇报同意后,由戴炳坤亲手将已经提前盖好章的协议及收据等转交给被告人王x廷,然后由被告人王x廷将这些材料转送给客户。被告人王x廷对这些盖有虚假公章的协议和收据并不知情。
上述事实由被告人王x廷的供述、证人刘根良的证言:“王吉中负责全面工作,他(注指刘根良)负责后勤,戴炳坤为执行总经理,负责财务和人事。……”、孙海婴在检察院的供述:“公章是王吉中弄的,客户是王冠军联系的……”等均能证实。
4、被告人王x廷没有非法占有任何赃款
被告人王x廷因为替王吉中帮忙接待客户,只是在王吉中要求的借款金额1%范围之内报销部分接待费用,并没有获取任何脏款,受害人所有借款均直接进账到王吉中个人开具的银行账户内。王吉中诈骗时间发生在2006年2月至10月间,到2008年8月份王吉中东窗事发被抓这长达近两年之久的时间内被告人王x廷亦没有获取或者分到任何脏款。
二、本案尚有以下几点事实不清
1、据被告人王x廷介绍,首先经被告人王x廷介绍来华世隆会议中心并与王吉中协商最终确定《借款协议》内容的几位客户(诸如李巧云、王慧博、李庆玉等)均是专门民间融资的人,他们是直接扣留10%或15%提成的人:即比如缴纳8500元,而华世隆会议中心为其开具10000元的收据。而非孙海婴所称的由被告人王x廷扣留10%之情况。
2、伪造的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是由何人伪造、刻制的?
3、关键证人戴炳坤、穆殿跃没有相关证言或者出庭作证。
三、分析被告人王x廷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第266条是有关诈骗罪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之行为。主观上必须为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客观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诈骗罪的基本行为模式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受骗者遭受财产损失。
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是构成诈骗罪的基础,欺诈行为可以是虚构事实,也可以是隐瞒真相,这种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
具体到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王x廷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被告人王x廷为王吉中介绍客户是为了在华世隆会议中心通过客人消费而推销自己的茶叶。王吉中在2006年2月至10月期间共诈骗1100万元,而在此后长达近两年之久的2008年8月份王吉中东窗事发被抓获之时,被告人王x廷没有获取任何款项,只是报销自己为介绍客户而产生的的部分花费(王吉中要求控制在1%之内),即使这种应该的报销也是在孙海婴签字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报销。
试想:王吉中在2006年诈骗1100万元,而在事后王吉中东窗事发被抓获近两年之久的风平浪静的时间里,被告人王x廷没有获得任何款项,这怎么能说被告人王x廷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呢?我们反向推理一下:王吉中在获取1100万脏款的前提下,没有分配给被告人王x廷一文钱款,这不恰恰说明被告人王x廷事前没有与王吉中存在共同诈骗的共同故意呢?!否则被告人王x廷不会不向王吉中索要赃款的!我们都知道客观行为表现主观目的,客观上被告人王x廷没有占有他人财物又怎会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呢?
再来看被告人王x廷的客观行为,被告人王x廷由于看到王吉中在简历中的吹嘘以及客观看到山庄经营红火,以及孙海婴对王吉中的介绍前提下,基于对双方均受益的前提下介绍李巧云等人与王吉中认识,具体后来如何协商均是李巧云等与王吉中双方共同协商而为之,是王吉中一手策划导致的李巧云等被骗(当然李巧云等也收取10%提成)。被告人王x廷并没有参与其中。而且后续被告人王x廷也仅是作为接待人的角色(以便于推销自己茶叶),其间空白协议及收款收据等均是戴炳坤提交给被告人王x廷,由被告人王x廷转送给受害人,这其中被告人王x廷仅是起到一个转交的作用。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x廷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只是介绍部分受害人等与王吉中认识。其行为不构成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被告人王x廷无罪。恳请法院在依法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宣布被告人王x廷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给予慎重考虑并采纳!
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 田远营
20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