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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刑事自诉案件有时间限制吗
发布日期:2012-04-09    作者:连会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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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以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通过法院调解,自诉人同被告人和解或者自诉人与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自诉人撤回起诉的,法院就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自诉案件有其自身特点,一般是很轻微的刑事案件,允许自诉人撤回起诉,可以减少争讼,有利于社会、家庭的稳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
 
  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
 
  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
 
  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不能进行调解,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因为这类自诉案件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没有履行职责,该管不管的案件,而且其中有些案件从性质上说应当是公诉案件,只是因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为了解决老百姓告状无门的问题,惩罚犯罪,才由法律规定被害人可以直接控诉到人民法院,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自诉案件时,不能适用调解。如果其中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或者是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允许自诉人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自诉人撤回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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