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吴某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吴某亲属的委托,并经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吴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吴某,又参加了刚才的庭审活动。我认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但吴某是在余某多次抢了自己的生意并以“嘲笑”刺激的情形下,情急不理智而持械伤人,被害人自身有过错,而且余某受伤后吴某积极筹钱救治,悔恨至极以至痛不欲生,并准备去投案,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其亲属已代为赔偿8万元,其有如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吴某有坦白自首情节,
案发后,吴某得知余某受伤死亡,悔恨不已,在同仁医院对弟弟说他不想活了,想出去让车撞死算了,并说怎么向姐姐交待此事,并准备去投案,因还未料理完余某的后事,为减轻犯罪后果,没能去成,其系准备投案自首,警察来医院后问:“谁打的?”吴某主动走上前去说自己打的,并主动供述案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根据这个《解释》第3条吴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吴某犯罪主观恶性不大
吴某犯罪是一时冲动,余某是其亲姐夫,其没有想把被害人打死的故意,只想吓唬吓唬被害人,吴某主观上没有追求犯罪结果的故意。
三、被害人自身有过错
从案发过程看,被害人余某多次故意抢吴新国的生意,而且抢生意后还得意地嘲笑吴某导致吴某产生“吓唬吓唬他”的念头,案发原因是因余某过错导致。
四、吴某积极救治被害人,并作出经济补偿。
案发后,吴某筹集1万元钱,在同仁医院等候,(见卷宗归案经过及吴乙等人证言),其共花去医药费3366.68元。
五、吴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悔改。
六、羁押期间吴某有揭发其他犯罪的行为。
朝阳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情况说明》可以证实这个情况。
综上,被告人吴某在被害人抢其生意后不能正确处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应当受法律的制裁,但鉴于被害人自身有过错,吴某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积极主动坦白自首,作出赔偿,认罪态度好,悔改决心大,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