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利益的保护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93(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胎儿利益的保护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93(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王某某诉杨某某、泸州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
胎儿利益 抚养
[裁判要点]
行为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其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该“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婚姻家庭卷》,李杰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