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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人的单方使用权——以《金属学报》著作权案为例
发布日期:2012-04-0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合作作品;著作权;单方使用权;金属学报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合作作品是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著作权法》没有规定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如何使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补充,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第九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人的单方使用权。此规定的出发点是保护单个共有著作权人的权利,但是由于合作作品的特殊性,这种权利必须加以限制。本条款给出了两个限制:一、任何一方著作权人可以以“正当理由”阻止;二、不得单方行使转让权。但是,由于“正当理由”具有模糊性,本条款可能被恶意解释。

  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法》第十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为人身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属于财产权。现在出现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共有著作权人的单方使用权指的是人身权还是财产权?

  一般来说,单方行使的权利限于著作财产权。这是因为:一、本条款清楚地提到了这些权利产生了“收益”;本条款将转让权排除,是因为转让后会导致著作人身权的改变。二、《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三、单方行使著作人身权,例如发表权、署名权等,很容易引发纠纷。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有人把这个权利叫做非著作权人的合理使用权。

  在共有著作权人的单方使用权和非著作权人的合理使用权的中间地带出现了一个空白,就是:共有著作权人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自己参与创作的已经发表的合作作品,未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是否构成了侵权?

  例如,某个已经发表的合作作品,作者是A、B、C,其中有一幅原创图形。此图形被作者B、C、D在另一个合作作品中使用,未指明原作品的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按照署名者就是作者的原则,此图的原著作权人是A、B、C,现在著作权人变成了B、C、D。B、C、D三人共同侵犯了原作者A的权利。B、C以《条例》第九条的单方使用权抗辩,是不能成立的。

  A可以以《条例》第九条中的“正当理由”拒绝,同时可以援引《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指控B、C侵权:“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对于D,A可以援引第四十六条中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和“(五)剽窃他人作品的;”提出指控。

  下面举实际案例进行说明。在甄鹏与董建敏、《金属学报》杂志社纠纷案中,甄鹏指控董建敏在《金属学报》文章[1]中,未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引用了甄鹏在《中国科学》文章[2]中的多处内容,构成了剽窃。李华在这两篇文章中都是第二作者,甄鹏在《金属学报》文章中被署名为第六作者(未征得本人同意)。法院追加李华等人为第三人。

  一审判决称:“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3]判决以此为由,说明“第三人李华有引用其共有科研成果的权利”。

  尽管甄鹏在上诉状和庭审发言中对此提出多项理由表示异议,二审法院却丝毫没有理会和答复上诉人的意见,直接引用了《条例》第九条得出结论:“因此本案原审第三人李华作为董建敏文章的共同作者,使用其作为著作权人之一的甄鹏文章的部分科研成果,并无不当,也即董建敏文章中关于Ni6原子簇的电子自旋能级劈裂图并未侵犯甄鹏的著作权。” [4]

  本案存在大量的问题,此处仅以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人的单方使用权为例进行了说明。两审判决违背了基本常识。作为公认的学术规范,引用别人的文章,甚至是自己已发表的文章,必须注明出处。这里的关键问题已不是李华个人在引用,而是董建敏、李华等人在引用,引用的也不是李华的个人作品。这种未指明出处的引用已侵犯了其他作者的权利,构成了剽窃。两审判决已不是理解法律错误的问题,而是为了被告胜诉,刻意歪曲法律的问题。

  二审判决已认定董建敏的《金属学报》文章没有任何独创性。[4]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定被告(被上诉人)没有侵权,实在是一大笑话。《金属学报》著作权案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被滥用的典型案件。

  综上所述,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人的单方使用权一般限于著作财产权,其使用条件受到严格的限制,不能侵害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作者简介】
甄鹏,单位为山东大学。


【注释】
[1]董建敏,李华,张昌文,潘凤春,王永娟,甄鹏.Nin(n=2-6)原子簇的电子结构和磁性研究[J].金属学报,2005,41(3):242-244.
[2]甄鹏,李华,胡维军,梅良模.铁磁超细微粒的表面磁性[J].中国科学(A辑),2001,31(9):841-844.
[3]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甄鹏诉董建敏和《金属学报》杂志社案一审判决书((2010)济民三初字第111号).P7.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甄鹏诉董建敏和《金属学报》杂志社案二审判决书((2011)鲁民三终字第219号). P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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