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确认怎么收集证据
一、劳动关系主体
1、用人单位企业:各种所有制性质、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雇工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的不具有企业性质的各种单位。国家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事业组织: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非营利性单位。社会团体:各行各业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商会等民间组织。其他组织2、劳动者年满16周岁--退休(男满60岁;女满50,女干部55岁)。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审批后可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劳动关系的证据直接证据:劳动合同间接证据: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2、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明;
4、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考勤记录;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三、劳动关系、承揽关系、雇佣关系、委托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生活中常见的这类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等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从单位获得报酬形成的关系.按照《劳动法》及其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的,则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而《工伤保险条例》在肯定有营业执照,已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基础上,同时第六十三条扩大了用人单位的外延,将无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也纳入了劳动关系的范畴。
承揽关系: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承揽关系的双方是平等关系,不具有隶属性,在承揽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全由承揽人自行确定,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此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
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履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