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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学者解读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叛逃等三种犯罪
发布日期:2012-04-06    作者:连会有律师

解读刑法修正案(八)

  近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王平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就刑法修正案(八)对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修改、补充作了介绍。

  打击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

  刑法第一百零七条原来规定:“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平介绍,此次修改理由是:近些年来,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中,不但有“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有“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犯罪。但我国刑法第一百零七条原来对“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犯罪的行为如何处理没有规定。

  为此,刑法修正案(八)对第一百零七条作出如下修改:“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改叛逃罪的犯罪构成规定

  刑法第一百零九条原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王平介绍说,此次修改本条款的理由如下:

  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本身就已构成对国家安全的威胁,无需再另外规定“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条件。

  二是如果行为人在叛逃后危害国家安全的,可能构成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这种情况下难以界定本罪与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区别。

  三是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自身工作的特点,无论在何时、在何种情况下叛逃都会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因此不应对其规定“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的限制。

  据此,刑法修正案(八)作出如下修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增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王平介绍,由此可见,刑法修正案(八)将“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一贯主张对腐败行为予以严厉的制裁。”王平介绍,为了履行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刑法修正案(八)将上述内容规定为犯罪,纳入我国刑法典。

  编后

  今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本版从4月25日起,邀请刑法学专家对这一修正案予以全面解读,以推动其有效实施。今天,这一连续报道告一段落。今后,本版将继续关注刑法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这部法律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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