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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变更审核登记(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8C011-02
事项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变更审核登记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96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法制处
办公地址: 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9号
乘车路线: 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联系电话: 58575818
监督电话: 58575912
相关网址: //www.bjsf.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变更审核登记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变更审批程序应具备下列条件:

1、鉴定机构名称符合要求,名称中不得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2、变更后的名称不会与其他鉴定机构相混淆。

3、申请条件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已变更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各类申请材料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原件后退还,复印件存档;

3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4、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5、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2、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及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3、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将批准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在省级以上报刊进行公告,同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行法制处

2、办公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3、乘车路线: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4、联系电话:58575818
5、监督电话:58575912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sf.gov.cn

办事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变更审核登记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第412号)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3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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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变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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