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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2-04-06    作者:110网律师

一般来说,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破裂,那么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呢?
  
 我国 《婚姻法》对于离婚的标准采用了概括与列举式并举的形式。概括式的标准沿用了1981年元旦实施的旧《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而列举部分则有所创新,如虽然失踪,但并不一定会导致感情破裂,但新法认为应准予离婚。新法第32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⑴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⑵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⑶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⑷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⑸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⑹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1989年12月13日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认定考察感情是否破裂,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并列举了14种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⑴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⑵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⑶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⑷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⑸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⑹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⑺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⑻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⑼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⑽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⑾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⑿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⒀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⒁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以上14种情形⑺⑻⑼⑽⑿⒀⒁(注:◇部分)由于与婚姻法有重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8条,明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所称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作出判断,也就是以上标准可以使用。剔除重复的情形,加上军人离婚的特殊情形,目前法定的离婚具体标准有:
  
  编号 简称 具体条文 法律依据
  1 同居与重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婚姻法32条
  2 家庭暴力与虐待、遗弃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32条
  3 赌博等恶习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婚姻法32条
  4 分居满二年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婚姻法32条
  5 一方被宣告失踪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32条
  6 禁止结婚的疾病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法民发 1989 38号
  7 婚姻基础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法民发 1989 38号
  8 精神病 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法民发 1989 38号
  9 欺骗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法民发 1989 38号
  10 未同居生活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法民发 1989 38号
  11 包办买卖婚姻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法民发 1989 38号
  12 一方有期徒刑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法民发 1989 38号
  13 其他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32条
  14 军婚离婚   军婚的离婚一般应经过军人的同意,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的过错,重大过错是指.《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其他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形。
  
    根据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关于双方均为现役革命军人的离婚问题应按一般离婚问题处理的函》的规定:离婚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其离婚问题,应按一般离婚办理。即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不适用婚姻法第26条的规定,而按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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