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二、工伤认定的办理部门
省级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内的杭州地区部属企业、市本级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内的省属企业、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的工伤认定事项由市劳动保障局办理。
杭州市区的其他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工伤认定事项由用人单位住所地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三、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4、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四、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原件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5、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