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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死于地震算不算工伤?两种不同判决引发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在“5·12”地震中,成都化妆师周女士应客户要求赴青城山拍摄外景不幸遇难,被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于工伤;而龙门山某酒店后勤工作人员苟女士干完活回寝室休息,因地震房屋倒塌死亡,被认定不属于工伤。日前,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同时收到两份行政诉状,周女士的老板要求撤销属于工伤的认定,苟女士的丈夫却要求撤销不属于工伤的认定。     遇难化妆师被认工伤 老板不服      周女士是成都一家影楼的化妆造型师。去年5月12日,她应客户要求到青城后山为两对新人拍摄婚纱外景照,不幸在地震中遇难。事发后,周女士的丈夫向劳动部门申请。7月24日,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女士的意外死亡属于工伤。     对于劳动部门作出的裁定,照相馆老板袁先生直呼郁闷。他认为自己和周女士之间没有签订,不应该是。“工伤应该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发生,青城后山不是照相馆的工作场地。周女士是应客户要求去的,并不是影楼授意而为,人身安全应该由客户或景区负责。”于是,袁先生向金牛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死亡员工未被认工伤 丈夫不服     地震发生时,龙门山镇某酒店从事后勤工作的苟女士刚干完活回到自己的寝室,突然房屋倒塌,苟女士被埋进废墟。去年8月,苟女士的丈夫何某提出工伤认定。9月27日,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查明:当天,苟女士完成食堂工作后在寝室休息时遇到地震死亡,不符合《》的条件,因此不属于工伤。     苟女士的丈夫何先生认为,妻子在单位主要负责食堂买菜做饭记账,打扫办公室和客房,地点涵盖整个办公区域,工作时间从早上6时到晚上7时,寝室也在办公区域内。虽然死亡地点是在寝室内,但寝室不完全是休息的场所,里面存放了米、油等,兼具库房功能,同时也是记账的场所,因此在寝室死亡不等于是在休息时间死亡。     □专家争议     工作场所为了工作都应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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