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坍塌女工吓出精神病 认定工伤工厂全额赔偿
工人在上班时受了伤,单位应该给予治疗和赔偿,但如果工人在事故中受了惊吓,吓出了精神病,这算吗?如果是,单位要不要全额赔付因精神病带来的全部损失呢?近日,南京溧水法院作出判决:工厂全额赔偿!
42岁的李琴是南京溧水一家工厂的工人。2007年1月4日上午,李琴和几个工友正在车间里做工,忽然“轰隆”一声巨响,年久失修的车间屋顶坍塌,砸在她和其他工友身上,大家伙一起受了伤。厂方迅速把他们送往医院诊治,因伤势并不严重,他们很快出院复工,单位也按工伤对他们进行了赔偿。但李琴外伤治愈回家后,精神依然恍惚,起初大家以为是她胆小,受了惊吓,很快就会好转。谁知数月后,李琴的病症不仅没有好转,反而更严重了,不分昼夜地胡言乱语,还常常哭闹着大叫“房子倒了,快跑快跑”。这是典型的精神疾病啊,家人将她送到精神病院治疗。
经县、市精神病医院多方诊治,李琴病情有所好转,但仍须丈夫请假在家全天候照顾,为此家里花了不少钱。李琴家人认为,此病因车间屋顶坍塌惊吓所致,要求工厂给予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厂方说,只要被劳动部门认定工伤就可考虑给予补偿。于是,家人带李琴到南京市鉴定委员会作鉴定,结果显示“疾病为创伤后应激障碍,与伤害事故有部分关联”;根据这一鉴定结果,李琴被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负伤,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八级”。当李琴家人拿着这三份材料再次找到工厂时,厂方却以“精神病与事故只有部分关联”为由,只肯承担部分责任。
双方多次交涉未果,李琴家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工厂向李琴支付各项费用及赔偿金9万余元。李的家人认为补偿金计算有误,数额偏低。于2008年8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医药费、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0余万元。
近日,溧水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工厂支付李琴各项损失费用近11万元。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李琴病因与伤害事故“部分关联”,只是李琴构成工伤的必要认定情节,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因工负伤后,工厂就应给予其工伤全部待遇。病因与伤害事故“部分关联”不是责任方只承担“部分责任”、给予受害方“部分待遇”的理由。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权益受侵害的大多是劳动者,法官办案中,在思想上,应吃透的立法宗旨,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办案出发点;在实体上,要准确把握劳动法精神,贯彻保护弱者的原则;在程序上,分配诉讼权利时应给弱势的劳动者以适当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