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
福建侨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张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本案一审诉讼的代理人,现依据本案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原被告自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结婚,自今已经11年了,婚后感情较为融洽,并于2001年生下婚生子张XX。2004年,为了改善家庭条件收入条件,在被告父母的支持下,原告与被告在被告父母家的房子里开办了加工厂。虽然在开办在加工厂期间,原告与他人保持着不正当的关系,在派出所批评教育下,被告对原告已经作出了谅解。但原告却对此耿耿于怀,一直想离开被告。2009年5月,原告搬回娘家居住,被告还是不厌其烦打电话给原告,劝其回家居住,原告本人以及其亲戚也多次到被告娘家劝其回来。从今天的庭审又可以看出,原被告还是有感情的,双方的感情还没达到破裂的程度,为了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对原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进行教育,判决不准离婚。
二、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张朝晖归被告抚养。
1、被告的父母方便接送孩子张朝晖。
孩子自从出生起,就是由被告父母在照顾和接受,被告父母对孩子的生活习性,甚至是孩子的脾气都已经非常熟悉,孩子也适应周边的环境。2009年5月份之后,孩子才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居住在南安,但孩子就读的学校位于泉州新华小学,原告接送孩子非常不方便,而被告的房子位于泉州市鲤城区西街,非常方便去接送孩子。
2、被告具备抚养小孩的能力与条件。
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每个月有1500元的收入,被告的父母亲每个月也有2500元、1200元的收入,被告一家下来每个月有5200元的收入,抚养一个孩子是绰绰有余的。被告的父母还能提供宽敞舒适的住房条件,房产面积达到将近1600多平方,在泉州这样的城市生活,有一个稳定的生活场所居住对孩子的成长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孩子的爷爷奶奶对孙子的生活学习费用、居住权以及继承权均作出了充分的书面承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款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因此,代理人建议判决孩子由被告抚养,为妥。
3、原告不具备抚养小孩的能力与条件。
首先原告不能提供稳定的居住条件,孩子如果继续跟随原告一起生活,还要继续过着居无定所,到处漂泊的日子。原告出具的证据证明,其每个月有2500元的收入,并在庭上表示,只要孩子归随原告抚养,不需要被告支付抚养费。这也就意味着被告每一个月也只有2500元的收入,随着孩子的成长,以后的开销将会越来越多,2500元的月收入扣除自己每一个月的费用,还得租房子,剩余的不足以抚养一个小孩,也根本不具备抚养小孩的能力与条件。而实际上孩子近几年的生活、学习费用也均由被告及其父母以其他名义支付。
4、原告的品行较差,作风不正,判决孩子归原告抚养,对孩子的成长不利。
2004年初,原告在被告父母的支持下,开办了加工厂,出于对原告的信任,被告父母把整个家庭的经济都交给了原告掌管,初步估计一下,可能达到50万左右,整个工厂的收入也全部在原告手上,而生产生活费用大部分也是由被告父母承担。工厂的收入也非常丰厚,可是原告却与一个机修工人保持着不正当的关系,实在太辜负被告及被告父母的期望。原告为何如此急于摆脱婚姻的束缚,第一次没有判决离婚,现在又重新起诉离婚,其实说白了就是为了与他人能够光明正大地生活在一起,这样的人品,这样的品行,显然让孩子跟随原告一起生活,实属对孩子成长不利。根据以上事实,代理人认为之所以再次起诉离婚,是怀着两个不可告人的目的:一是与她认为“有情调”人名正言顺的在一起;二是侵吞夫妻共同财产,逃避共同债务。
5、张XX是被告家族唯一男孩,将其判给被告抚养,也是被告家人的共同期待。
不可否认,在泉州这样的城市,存在着“重男轻女”的思想。而目前被告家族只有一个男孩,是家族血脉的继续。所以不言而喻,孩子张XX不仅对于被告很重要,而且对于被告的父母也是极其重要的。而对于原告父母来说,孩子仅是他们的“外孙”,所以张XX抚养权的归属不仅是被告的期待,而且是被告整个家族的共同期待。请法院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到这样的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被告。
6、关于法院向孩子张XX所作的询问笔录问题。
代理人对这份笔录的三性不持异议,但请法院要充分考虑到孩子目前年纪较小,心智还不成熟,世界观人生观还未形成的事实。尽管孩子表示要跟随原告一起生活,但不排除原告有教唆的嫌疑,因此该份笔录只能作为考察孩子张朝晖抚养权归属的一个因素,法院要本着孩子成长利益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以上客观事实因素,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建议法庭判决孩子张XX由被告抚养。
三、关于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问题。
本案中原告、被告双方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的清单详见于被告的答辩状,代理人不再累赘。庭审时原告对于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全盘否认,这也印证了前述被告心里的不可告人的秘密,也同时反映出原告目前无任何财产,根本不具备抚养小孩的能力与条件。对于双方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问题,请求法院调取(2009)鲤民初字第1028号的庭审笔录,并结合被告的答辩意见,对双方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进行分割,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双方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则孩子张XX归被告抚养,并对双方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依法分割。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谢谢。
律师: 冯礼桉
2011年7月12日